交通肇事后相对不起诉
是否需要吊销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
实践中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过程中出现分歧
......
案件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年1月28日,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牌)沿着036乡道往翔凤镇马家园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翔凤镇小河坪二组路段田某家门前时,未采取鸣笛、提前制动等措施,将行人何某(殁年85岁)挂倒,被害人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2月23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邹某所驾两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右后侧后部痕迹符合与行人相接触所形成的痕迹条件。2024年2月27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邹某犯罪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前往医院抢救伤者,未躲避处罚,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家属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来凤县检察院依法对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是否需要吊销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后,既无刑事责任也无行政责任,将造成实质不公。从法律规范本身、法律位阶、逻辑判断等方面分析,交通肇事相对不起诉案件应当吊销驾驶证。
1
从文义解释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吊销驾驶证”两种处罚是并列关系,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只是免除刑罚,不是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有罪后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不是必须追究了刑事责任后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另外,该规定中明确“构成犯罪”而非“法院判决有罪”,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在全面审查案件基础上,综合各方面要素,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在此过程中已经包含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前提。
2
从法律位阶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则属于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位阶更高,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法院的有罪判决,才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当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有冲突或者不一致时,应根据法律优位原则,遵循法律的规定,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从逻辑判断看:
相对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一般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未能赔偿谅解的一般不适宜相对不起诉,然而,获得谅解取决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诉求和态度,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和接受赔偿数额程度具有不确定性。此时,就有可能出现经济状况不佳的犯罪嫌疑人面临更重处罚的实质不公平,这有违法律衡平原则,这就需要行刑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力求平衡。另外,根据“两高两部”的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无论是否经过法院有罪判决,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应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交通肇事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相较于未酿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而言,后果较轻的吊销驾驶证,后果更重的不吊销,显然处罚是不相协调的。
量刑建议:
基于上述理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提前与来凤县公安机关沟通,并向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邹某作出行政处罚,以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十一”国庆假期临近,许多朋友计划驾车出游去追寻诗与远方
郑重提醒大家
要时刻把安全记心间
文明出行
谨慎驾驶
遵守规则
为自己和他人负责
否则发生事故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文字|欧顺恩
编辑|李沅芹
审核|宋玉华
来源:©来凤检察
重磅消息,航拍咸丰视频号正式开通
↓↓↓
看县城 ·看新城· 看乡镇· 看乡村· 家乡美景
↓↓↓
【长按二维码进入后 一键关注】
重要+提醒
戳“阅读原文”,免费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