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村民非法持枪被判处管制四个月

民生   2024-10-13 19:3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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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件事我知道自己做错了,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不再给党和政府添麻烦!”


10月12日,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建始县高坪镇某村谭某某家中开庭,建始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支持公诉,庭审邀请了部分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及村民代表参与旁听。

经查,谭某某长期将一支火药枪存放在家中,2024年7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谭某某家中查获了其存放的枪支。经鉴定,谭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检察官现场以案说法,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同时,也让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持枪系列行为对自身、对他人形成的潜在威胁。


“近年来,因私藏或打猎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不时发生,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身处偏远山区,法律意识淡薄,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存在安全隐患,需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国家一向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公安机关也已开展多轮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持有、制造、买卖枪支均属违法,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吸取教训。若仍有私藏枪支的请尽快上缴,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被查获,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当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管制四个月。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谭某某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建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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