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案 讲 法
近日,经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裴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裴某某因洗钱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15年3个月。
2022年4月某日,被告人裴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某一宾馆房间内,将50克甲基苯丙氨(俗称“冰毒”)贩卖给黄某。
2024年5月,公安机关以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在审阅卷宗时发现裴某某还与他人共同涉嫌洗钱罪。
根据裴某某供述,为掩饰资金来源,裴某某在交易时借用了其朋友彭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毒资2万余元,之后让彭某某提现后转帐至裴某某母亲、丈夫的银行账户。
据此,检察官以退回补充侦查,核实彭某某洗钱罪犯罪事实。
2024年8月,彭某某到案,但彭某某坚持辩称自己只是将二维码借给朋友使用,其余情况一概不知。面对彭某某的辩解,检察官拿出裴某某和黄某的供述给予坚定反击,经监控视频、支付记录及裴黄两人的供述显示,彭某某曾外出购买吸毒器具,且三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据此可认定彭某某全程参与交易过程, 其对毒资的性质是“应当明知”的。面对铁证,彭某某只能认罪服法。
2024年9月,检察官以裴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借用彭某某的微信、银行账户,以转帐、微信扫码转款、取现等方式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
彭某某洗钱罪另案处理,目前正在办理中。
来源:咸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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