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判决,不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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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2017)豫行再52号
本院认为,由于林精妮等31人的代理律师藏梵清并未在下发传票之前向法院送达律师函和委托代理手续,法院客观上无法通知律师到庭应诉,此时法院仅向一审原告及被告下发传票并无过错。但是,由于通知开庭至开庭期间仅5天时间,而藏梵清律师在此前已经接受林精妮等31人的委托,其也确实面临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冲突的情况,这是律师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此时律师要求延期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具有正当理由。一审以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的理由按撤诉处理,属司法裁量不当,应予纠正。
(2018)沪0114民初18869号
关于程序问题,被告于2019年1月7日签收本院向其寄送的开庭传票及通知(载明承办人联系方式),于2019年1月17日周四下午寄出(收件人为“徐捷”)延期开庭申请、反诉状、保全申请、委托书等,审判人员于1月21日下午收到。被告提出的律师开庭冲突,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至于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但不能自持一页反诉状(无证据附随),置开庭于不顾。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如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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