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10人违规捕鱼被处罚!

民生   2024-09-30 22:45   安徽  

  ——以下为正文——






洪某中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案

当事人2024年5月16日,在赤壁湖东区1188.08亩水域滩涂内养殖珍珠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立即停止使用赤壁湖东区1188.08亩水域滩涂;立即拆除养殖的珍珠蚌和养殖设施。


钱某江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擅自从事养殖生产案

当事人2024年4月16日,在大官湖黄花湖水域滩涂内养殖珍珠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立即停止使用大官湖黄花湖水域滩涂;立即拆除养殖的珍珠蚌和养殖设施。


孙某兵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12月2日18时许,伙同李勇在长江宿松段五丰支江驾驶汽艇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李某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12月2日18时许,伙同孙惊兵在长江宿松段五丰支江驾驶汽艇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徐某胜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4时许,在宿松县长江干流八里江口中兴造船有限公司附近长江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4000元。


吴某健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5时许,在宿松县汇口镇长江干流八里江口中兴造船有限公司附近长江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4000元。


石某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21时许,在宿松县复兴镇同马大堤32号碑向江侧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方某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2年7月4日5时许,在宿松县复兴镇同马大堤38号碑向江侧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吴某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2月12日,在长江宿松段汇口镇三洲村八里江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韩某平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2月14日17时许,在宿松县洲头乡长江流域小瓜段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刘某才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2月14日17时许,在宿松县长江流域小瓜村水域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林某海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4时许,在宿松县复兴镇同马大堤46号碑向江侧水域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罚款6000元。



|来源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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