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尚程建筑劳务经营部等50户各类企业:
本局于2024年12月0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拟吊销企业名单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附件2:拟吊销企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联系人:吴淑桥、鲍佳玉 联系电话:0556-7822745
联系地址:宿松县孚玉镇工商路7号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2月02日
|来源:宿松县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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