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7月)

学术   2024-07-31 17:0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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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7月)

南京市律协刑事合规委整理


本期目录


一、各地合规动态
1.全国丨最高检印发安全生产领域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2.全国丨合规整改后,小微企业迎来新订单
3.湖北丨这场座谈会聚焦“简式合规”
4.湖北丨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双向链接完善路径
5.北京丨督促整治仿冒“老字号”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6.北京丨北京检方发布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刑事合规风险提示
7.山东丨周新: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
8.广东丨珠海市检察院等四单位联合发布出口企业、报关企业报关业务合规指引
9.吉林丨吉林高院全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式启动
10.广东丨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指引(试行)

二、理论学术动态
11.石经海等:实体正义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边界设定
12.毛逸潇:合规不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理论
13.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
14.周新: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
15.陈瑞华: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问题
16.姜涛教授: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三、最新法律文件汇编
17.重庆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重庆市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18.河北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


各地合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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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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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经海等:实体正义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边界设定

  • 来源:《人民检察》2024年第5期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P6IBs38PVhkoawjx93d-ZQ

  • 摘要: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以政策、社会效益为驱动力。基于“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的履职要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应当以实体正义为制度理念,实现从外部功能性驱动向内部合法性驱动的转变。同时,在司法探索上,为制度建构设定边界,促使涉案企业合规制度逐步向“诉前、诉后分阶段合规,罪轻、罪重有限度合规”的方向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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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毛逸潇:合规不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理论

  •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第39卷)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uQpBFnYeEnfUlKUrFy7xyQ

  • 摘要:泛刑化趋势下的司法出罪需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合规出罪机制相适配。合规不起诉的出罪依据是将公共利益衡量理论引入公诉裁量,在追诉犯罪的“水漾效应”导致起诉损害的公共利益超过犯罪侵害的公共利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诉目的无法实现,公诉行为应被放弃。合规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公诉附随后果的有效避免、通过公诉裁量实现利益权衡、通过有效犯罪控制维护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衡量理论指导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得以明确,即要求涉案企业完成法益修复,并且作出成比例的经济社会贡献;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难题也能得到解决,对于各类涉大中小微企业案件、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企业犯罪和企业家犯罪案件,公共利益衡量理论均能够实现贯穿适用,成为合规出罪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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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褚福民: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

  •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oUfxWXRad-1u3-ZFwL53kA

  • 摘要:通过梳理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可以将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定位,概括为企业合规整改的审查主体、企业合规整改成效的确认主体、企业合规考察的组织主体。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已经完成的企业合规整改,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以及有效企业合规整改对于量刑的影响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法院对有效合规整改的成效进行确认,并在具体量刑中予以体现;法院独立组织合规考察程序,或者与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合规考察工作,体现出法院的组织主体地位。法院的每一种定位,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也存在各自的理论依据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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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新: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研究

  •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49vJ3DO-goGDRHXphAT4Ig

  • 摘要:合规考察期限制度是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中,合规考察期限制度存在设置主体不统一、设置范围较有限、文书载体不规范、适用规则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与设置主体的性质、合规考察期限受限于检察机关办案期限,以及现有规范不明确等因素有关。在未来完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必要以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依托,规定由检察机关担任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主体,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范围、确定文书载体,细化合规考察期限的起止规则与延长规则,明确合规考察期限与追诉时效的关系等,进一步促进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制度的优化发展,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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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瑞华: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问题

  • 来源:《法学论坛》2024年第4期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_mI43rJ6J2SMJoHzrk0GxA

  • 摘要:合规管理是一种以风险为导向的管理活动。为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合规风险评估应建立在准确界定合规风险领域的前提之下,确保企业发现合规风险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领域,由此限定合规风险评估的基本范围。在此基础上,合规风险评估可以包括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三个环节,企业在这些环节中需要完成合规风险点的确认、合规风险原因的揭示以及合规风险等级的划定等工作,并确定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企业运用合规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根据成比例原则,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合规风险预防、监控和应对体系,达到有效控制合规风险、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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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涛教授: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 链接:

  • https://mp.weixin.qq.com/s/SG8Qnv8cPlKet6vapR5XtQ

  •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最新法律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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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刑事合规月刊】(2023.12)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1月)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2月)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3月)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4月)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5月)

【刑事合规月刊】(202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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