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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思维和有效辩护
作者:杨冬,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派驻江北新区分所)。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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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合规条款的起草要点
作者:张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涉外与争议解决部门主任。
随着欧美对规避行为关注度的提升,中国企业需要审视自身参与受欧美制裁国家的规避活动的风险。对于从事规避行为的主体而言,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被列入制裁清单,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如被列入美国SDN清单,则企业的在美资产将被冻结,所有涉及美国连接点的交易都将受限;即使不涉及美国连接点,现有的或潜在的合作伙伴也可能因次级制裁的风险顾虑而拒绝开展交易。如被列入欧盟经济制裁清单,由于欧盟制裁不具有美国制裁的域外效力,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如企业具有欧盟业务,在欧盟的资产将被冻结,涉欧盟业务同样将受严重限制。同时,对于特定行业而言(例如石油行业),在主流保险商等服务提供商中,欧盟主体的占比较高,被列入经济制裁清单将导致服此类服务商拒绝提供服务,将对业务的开展造成实质性阻碍。[ 参见https://www.junhe.com/legal-updates/2167,最后查询时间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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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企业全资子公司自行清算独立账户开立的 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
作者:李春香,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破产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清算组开立独立清算账户的理论基础。若能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清算制度,来提高清算程序的运行效率,清理“僵尸企业”的社会目标就更能平稳有序实现。本文将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论述母公司破产管理人背景下的全资子公司清算组,开立该子公司自行清算独立账户的理论基础,筹措并提出在上述背景下,有效平衡清算账户开立风险和清算程序效率的清算制度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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