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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矛盾已全面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公民愈发追求“美”的事物,对艺术品以及艺术品蕴含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满足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愈发强烈。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艺术品市场现已成为全球艺术品第二大市场,这为国内的艺术品交易的规模化与规范化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但是就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具体运行环境和机制而言,相较英美等国家,中国的艺术品市场规则体系目前并不完善,贸易市场规则与交易惯例仍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艺术品金融及其产业规模在不断上升,但金融化数据化程度仍相对较低,在国际艺术品市场贸易竞争力不足。此外,在艺术品交易行为中存在诚信不足、评估鉴定体系不合理、专业人才缺失等情况,导致艺术品交易过程面临高风险、低稳定性。
鉴于以上情形长期存在且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同时越来越多的金融资本进入艺术相关领域,不断催生新业态、新交易模式。在此形势下,我国的艺术品市场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重组调整变革。以多元化的交易模式转换思维,防范与控制交易法律风险,适应新时代的文化经济发展成为当下艺术品交易的重要命题。
一、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
(一)市场逐步恢复 规模稳定增长
中国艺术品市场在2023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23上半年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基本恢复至疫情前的经营状况,拍卖规模同比大幅上涨,2023年上半年上拍量为81,549件(套),成交45,363件(套),同比增长131.45%、79.42%;成交总额为169亿元,增长60.95%。全年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规模同比大幅上涨:上拍22万件(套),成交13.5万件(套),成交总额为407亿元,同比增长31%。中国超越英国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品市场,其份额增至19%,艺术品市场销售额增长9%,达到约122亿美元。
(二)交易模式创新 数字化程度加深
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线下艺术品交易会限于客观条件难以开展,画廊交易数量暴跌,而线上艺术品展览、互联网拍卖、数字藏品交易等活动成为新的潮流。2020年至2022年间,中国线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的用户数量增长近一倍,线上交易额占比从疫情前的不足10%迅速提升至超过30%。线上交易不仅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交易成本,还极大地提升了市场活跃度和参与度。
同时,伴随线上交易产生的数字艺术品应运而生。数字艺术品以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具有独特的艺术形式和更为便捷的交易模式,吸引了大量收藏家与投资者的关注。在2022年中国数字艺术品交易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超过500%。
(三)市场规范化提升 艺术品交易目的多元化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行业协会不断加强艺术品市场监管力度,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2023中国艺术白皮书》显示,在购买或处理艺术品的目的上,中国国内的艺术品收藏者更偏好于由子女、亲友继承(47%)即用于收藏和传承,自建美术馆或艺术基金会、信托(27%)的选项排在第二,出售艺术品(16%)次之。
二、艺术品交易模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传统交易模式
1.当面交易。这里的当面交易是指“点对点”的线下交易。在传统的收藏界,艺术品收藏讲究以藏论友的圈,“藏”若不合,气场不合,自然不玩在一个圈子里。以古瓷收藏圈为例,这个圈分为五大圈,包括片片圈、普品圈、传世圈、赝品圈和真精圈。圈子内的藏友因为对艺术品的兴趣爱好以及近似观念而聚集,时常交流互动,以买卖、以物易物等形式进行直接交易。这种交易模式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以互相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为基础。
2.门店交易。此种交易模式中的“门店”包括进行艺术品作品创作、展览、售卖的场所。通过门店交易,艺术品收藏家可以:一方面整合资源、维护关系、开拓市场,在资金的支持下形成全面运作的能力;另一方面投资签约艺术家,长期培养,形成稳定的货源,还能通过将不同领域艺术家联合起来,获得相应的发展。这种交易模式最大的特征是艺术品的公开化与具像化,兼具直接感受与挑选的功能。
3.博览会交易。艺术博览会指的是大型艺术展会,也是大规模的艺术品展示和交易平台。与双年展等以艺术品展示为目的的展览不同,艺术博览会的展览和交易并重,它致力于构建一个高端的展示和交易平台。其形态源自1851年在伦敦举办的“伦敦万圈工业产品大博览会”,而中国艺博会诞生于1993年,国内各大城市开始独立承办艺博会,如1996年的广州和1997年的上海。如今,这种交易模式本质上已成为多位一体化的综合性展会,经常是艺术与科技、艺术与慈善、艺术与教育、艺术与学术论坛等相结合,规模更大、选择面更为广泛、交易的规范化程度更高。
4.拍卖交易。艺术品拍卖是艺术品交易最主要、也是最典型的渠道和方式。买卖双方经过潜在买家的价格竞争,最后以价高者成交为基本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竞价交易模式。不管是线上竞拍还是线下,其基本形式是一致的,即拍卖师台上叫价,买家在台下竞价。这种交易模式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价高者得”相对公平,同时拍卖公司的担保承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买家的艺术品购买风险。
(二)新兴交易模式
1.信托交易。信托制度最早发源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是基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衡平法原则而产生的一种财产移转和管理设计。”一直以来,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活跃于金融市场。
而随着艺术品全球化的发展,艺术品信托已成为保护艺术家财产、促进其稳定增值的新方式。在实践中,我国的艺术品信托的常见模式有:一是融资类艺术品信托,发展对象主要是艺术品收藏家和金融机构,以艺术品实物来设置项目进行融资。通常在发行时就约定了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周期相对较短,保基于投资者的信任。二是投资类艺术品信托,此模式的运作方式跟基金管理有点类似,它是通过艺术自身的不断升值,来保证投资者得收益,通常升值时间比较长,运作周期一般在3-5年,当然最好是在投资顾问的建议下购买比较保险,毕竟募集到得资金是投资于艺术品,专业要求比较高,如此,或许收益能够翻好几倍。极少数信托公司会用到此类操作模式,周期长,程序繁琐。三是管理类艺术品信托,此模式主要是依靠签约的艺术家,通过提升艺术家的升值空间来获取收益,在达到一定峰值时,才会选择退出。要求信托公司有过硬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处置方案来保证财产的升值。管理类艺术品信托模式所承担的风险较高,周期也比较长。
2.基金交易。而随着艺术市场的调整,艺术品信托业发展受阻,艺术品基金开始向私募产品发展。艺术品投资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用以艺术品投资的方式。其中银行、养老基金等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在艺术品基金的投资活动中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而传统艺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角色如拍卖行、商业画廊等非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和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纠缠在一起。
3.质押交易。艺术品质押是资金需求方以艺术品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典当是质押交易最基础的模式与业态。质押交易不仅是一种有效且稳定的融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艺术品市场。在我国,有资质从事、经营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拍卖机构等。相比较典当行,银行的艺术品质押融资因较强的公信力和资金实力,以及规范的运作方式,更容易被资金需求方与购买方接受。
4.线上平台交易。指以网络平台为基础,以艺术品为媒介,通过在线推广、在线拍卖、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等形式,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艺术品信息,吸引大众投资购买,获得回报。中国艺术品市场从初期的网上画廊、网上拍卖、网上展览等,已发展到艺术品数字化、互联网展示、互联网金融等模式。融合线上终端、自由买卖、大数据系统管理,拓展了参与交易者的范围,构建全新的“艺术品交易+互联网”的模式,呈现出了艺术品交易市场未来的走向。
三、艺术品交易中的潜在法律风险
艺术品作为凝结特殊创造劳动的饱含价值的文化产品,首先具备财产的特质和属性,在艺术品交易时又会具有商品的性质,这决定了艺术品交易有其相对独立的特殊行业规则与惯例。而商品在交易时必然涉及民事合同的缔约与履行的问题。因此,艺术品交易过程中既要面临合同的一般性法律风险,又要在艺术品交易的惯例中找到与法律禁止性规定之间的平衡点。
(一)“打眼”与重大误解、欺诈的法律界限
艺术品有投资产品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用品或交易物。艺术品尤其是古玩古董等物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因判断其真假优劣、考验买卖双方眼力属于交易惯例认可的趣味性要素,“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已构成古玩行业的特殊行规。根据千百年来的交易习惯,艺术品的真实价值可能且容许与交易价值不一致,交易的价格更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合意,即“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拍卖公司并无义务保证艺术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且按照国际惯例艺术品拍卖也是不强制对作品真伪作出鉴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为尊重既定规则、保持行业特点,法院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规则予以尊重。然而,实务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卖方为促成交易对艺术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拍卖交易行为同样属于合同行为,应当受到合同法的约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同于不知真假的“被动骗”,而是明知货物真伪,却通过虚构信息的方式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诈”。对于刻意隐瞒、恶意欺骗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行业秩序和稳定性的行为,司法机关亦要承担起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及时予以纠正。如果出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法律法规禁止交易
文化部在2016年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范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对于文物类艺术品:
1.出土文物或出水文物:这些文物通常是在考古发掘或水下考古中发现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国家对其有严格的保护措施;
2.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任何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或者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文物,都是禁止交易的。这些文物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
3.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包括海关查获的文物,均进行交易。
4.有文物收藏许可的单位收藏的文物: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机构收藏、保管的文物,未经许可,严禁交易。
二是对于非文物类艺术品:
1.涉嫌损害国家利益的艺术品:例如与侵华历史相关的资料和艺术品,这类物品不仅触及法律底线,还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2.珍贵动植物制品:如犀牛角、珊瑚、砗磲、玳瑁、象牙等,这些珍贵动植物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禁止非法交易。
对于禁止交易的艺术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财政部2021年颁布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
(三)金融监管风险
当下,艺术品金融化、资产证券化、数字化发展迅猛。目前国内艺术金融市场价格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却未能形成相匹配的市场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等,造成市场存在不稳定的问题,容易引发较大风险。
在艺术品投融资方面,由于目前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与完善,不规范交易与抵押行为泛滥,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价格操纵等风险。如多数艺术品基金通过银行信托方式集资,由银行风控部门负责管理基金运营风险,但实际因为购买模式不明、艺术品真伪难辨等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四)信托风险
信托关系建立在非常深厚的人际信赖关系之上,理论上比代理关系更能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而与一般信托品相比,艺术品由于自身的独特性与价值稳定性,其经济价值不随市场经济波动直接变动,而是随着时间以及当下时期的文化特征与审美倾向逐渐发生转变。一般而言,艺术品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价值,反而更有收藏价值。所以艺术品信托的期限比较长,对受托人的要求也相对很高。
在艺术品信托法律关系中,艺术品的所有权与受益人的收益权两者互相独立,受托人享有最大限度处分艺术品的权利。这与民事中的委托和代理关系相区别,一般来说,在信托关系建立后,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指示,而是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市场运作,在其中就有可能出现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五)税务风险
在艺术品市场中,对于应税个体主要包含艺术家以及参与艺术品市场流通环节的藏家或投资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艺术家出售自己的作品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纳税。
一方面,国内艺术品的交易主要渠道是私下当面交易、门店售卖以及拍卖。在前两项交易方式中,往往很难追溯完整的交易链条,除买卖双方之外,其他人很难获得私人交易的准确价格。在没有合同或使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现金交易与地下交易使得逃税或少交税款的行为在艺术品交易行业内较为普遍。并且个人私下交易本就是艺术品交易的重要形式,而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着监管空白。因此,目前中国的艺术品税收存在“高税率、低税收”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境外艺术品交易,一些个人买家会采取非法的手段,入境时虚报价格,不交或少交税款。这样的行为一旦被海关查获将被给与行政处罚需要补缴税款及缴纳罚款。同时若在货物运输时,出现艺术品丢失、损毁等情况,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四、规避风险的法律提示
(一)注意权属认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艺术品交易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交易标的合法性问题、交易行为有无效力问题以及交易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艺术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公平交易责任,禁止交易、展示假冒他人名义、侵犯著作权、没有合法来源、产权归属不清晰的艺术品。”
在交易前建议对委托交易的艺术品进行权属认定,明确其著作权与所有权。尽量明确清晰的流转记录,在权属认定方面,需要做到谨慎和完善。卖方或委托方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承诺书等,完善艺术品进场交易应注意的事项信息,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的法定要求。对于罚没收缴的艺术品的权属认定还需要卖方或委托方提供有相关的裁定书、文件资料等。
(二)做好鉴定评估,提升交易的可靠性
艺术品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一般商品,艺术品一般是独创作品,是独一无二的产品。它的价值与购买力强弱、藏品存世量多少、作者知名度高低、艺术品年代和个人的审美差异等因素有关。这决定了对艺术品价值评估难以标准化,定价具有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成熟使得可以对艺术品进行物理检测、DNA 数据提取、碳14检测等,从作品物质形态的微观层面对艺术品纸纤维状态、色墨附着状态、颜料物质成分结构、元素成分分析、半衰期检测等方面进行分析鉴别,提高了艺术品鉴定评估价值的可靠性。
(三)选择专业信托,保障交易的有效性
艺术品信托行业的受托人通过合同方式规避风险,信托法尊重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意思自治,本质上也是追求经济效率和市场专业化。但艺术信托已经超越了普通商事行为,天然具有民事信托的特性——不功利性和信赖性,因此,在艺术信托领域放弃效率的价值取向,最大化安全和信任的价值目标是最为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也都秉承着“善良家父”原则,认为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比处理自己的事务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信托的受托人要求比普通委托的受托人履行更高的注意标准义务,仅仅达到“诚实信用”还不足以满足“善良管理义务”的标准,对受托人的专业性也有严格要求。那么,在艺术品信托交易时,既要选择合法、有资质、信誉度高的信托机构,又要选择对艺术品行业有一定了解的专业团队来运作艺术品信托服务事项。
(四)合法纳税避税,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由于企业购买艺术品的数量比重越来越高,这大多是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一些企业利用大多艺术品“越老越贵”的特征,将艺术品计入固定资产后在经营过程中计提折旧进行避税。例如某公司通过拍卖会获得1000万元的古董家具,公司按照5年计提折旧,即每年可将其计入成本作税前扣除200万元,按照25%的税率企业每年可少交50万税款,并且五年后该家具变成了账面上的“零资产”,但实际上藏品自身却是升值的。购买艺术品不仅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藏品本身还很可能会形成收益。还有一些企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艺术品的捐赠的减税政策,将艺术品价格人为抬高后再买下,赠送给政府机关与相关组织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上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艺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是国家“金税四期”和经济普查中重点查处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为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带来隐患。一经查处“爆雷”,必然会面临高额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建议企业明确将投资的艺术品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将藏品价格的涨跌反应在企业报表中。可以参考比照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方式进行会计核算,部分成为附着物的艺术品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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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敏: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7.黄志良,陈俊杰:“营改增”背景下艺术品拍卖的税收政策解析,财会月刊.2017
陈炼: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炼同志曾任中省两级立法机关干部,长期参与国家重大立法与监督工作,曾参与教科文卫相关法律的立法项目及执法检查工作。专注教科文卫法律事务研究、立法法律服务、婚姻家事、公司股权争议解决等方面。曾参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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