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丨行业财税法规动态(30)

学术   2024-11-11 18:44   北京  

目录

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4]41号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五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6号

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4、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税发[2024]74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24号



具体条文


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技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相关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4]41号


2024年7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财政、科技、税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见附件1)要求,拟开展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重庆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二、政策支持对象

(一)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符合条件拟继续申请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于2024年8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填写《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附件2),生成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分别报区县经信部门和区县税务部门,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按照上述流程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分支机构申报要求。

分支机构(仅限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三)变更情形要求。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区县经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四)其他事项。

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务必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依规处理。申报企业可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申报相关情况,进入享受政策名单企业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具体需与辖区税务部门联系。


五、审核职责及流程

(一)审核职责。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区县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经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制造业销售额占比、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状态及是否汇总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市经济信息委与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


(二)区县审核流程。区县经信、税务、科技部门应于202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完成当月企业申报线下审核流程。区县经信部门根据与同级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的名单,进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操作网上审核流程,将审核流程提交至市级部门节点。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汇总当月批次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形成《**区(县)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共同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名单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PDF文件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


(三)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及时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中增加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同时填报《**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见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名单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PDF文件及电子表格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


(四)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市税务局每月底前在申报系统中对当月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庆市税务局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后,企业即可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庆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截至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委。


六、有关要求

请各区县经信、税务、科技、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宣传,对照企业名单通知到辖区内每户高新技术制造业类企业,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各区县在向企业发布政策通知时务必添加区县经信部门及税务部门联系电话,做好政策服务工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咨询联系人:

1.市经济信息委:刘亚,李妤;电话:63895596。

2.重庆市税务局:罗丹;电话:67572895。

3.市财政局:高勖;电话:67575431。

4.市科技局:李正权;电话:67513507。

5.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廖艺;电话:63897953。


(二)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

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三)市经济信息委邮箱:

365036482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3.**区(县)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4.**区(县)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五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4]6号


2024年7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1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五次排除延期清单


3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7月19日

各有关企业,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合作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有关要求,做好2024年北京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信息初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三)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二、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企业应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时间前报送各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企业应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截止时间前报送各区工业主管部门。


四、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区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纸质材料于每月15日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我局将会同市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并定期将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申报企业可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可在2025年4月10日前继续申报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


七、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各区负责人联系方式。


4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附件:

1.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我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汇编



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税发[2024]74号


2024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要求,结合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税费服务,聚焦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就贯彻落实《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关切,紧密围绕“惠达小微 助稳向好”主题以及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强化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的协同联动,推进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持续助力其增强信心底气、走稳发展步伐。


二、行动安排

在延续并深化以往三年“春雨润苗”行动10大类系列活动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重点推出12项服务措施。


(一)面向新办主体,做好开业辅导。充分发挥精准推送“4+N”工作机制作用,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政策措施宣传辅导的针对性,更好实现“政策找人”。在常态化开展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基础上,重点开展好面向新办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辅导的“开业第一课”,区分不同类型新办户的办税需求,向其打包推送政策解读、操作指引、风险提醒等内容,以及税费优惠政策、便利化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提示提醒等信息,帮助企业走稳“第一步”。聚焦新办户关注度高的热点税费问题,通过线上线下培训辅导渠道,打造“新手训练营”,组织专题培训和可视答疑,帮助新办户快速办理业务流程、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优化自助布局,提升办理体验。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结合社会共治点建设,将集成式自助办税终端入驻经济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商圈等纳税人缴费人密集场所,提供24小时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同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办税缴费高频事项,进一步畅通办理环节,提供更多创新形式的智慧办税体验和多元化服务。


(三)深化征纳互动,推进通办快办。持续深化“非接触式”办税,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办理服务。完善征纳互动服务业务运营机制,充分运用征纳互动平台办问协同服务功能,制定依职分办事项清单,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办。深化拓展征纳互动服务应用场景,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依托征纳互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跨区业务联办通办服务。按照推进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的相关要求,优化办税服务厅区域布局、服务流程,加强导税预检,开展“上前一步”的主动服务,实行“进厅快办、引导网办、窗口支撑”分流模式,切实提升小微经营主体办理效率,压缩办税成本。


(四)完善梯度培育,助力企业成长。围绕“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类个体工商户不同成长阶段需求,探索差异化帮扶举措;聚焦“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优势,探索个性化培育举措。深入发掘优质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潜力,实施激励举措,激活发展动力,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逐步升级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纳税信用提升行动,重点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税直达”纳税信用提示提醒服务范围,帮助企业从源头减少失信、失信后及时修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感受度。


(五)聚焦重点行业,落实全程服务。加大对科创型、制造业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政策辅导力度,促进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跨境小微经营主体,梳理纳税申报、类型变更、经营模式变更、贸易方式变更等关键节点,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发展需求,细化针对性服务举措,持续跟踪推进服务落地,构建全程“护航”服务模式,更好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六)关注重点群体,暖心精准帮扶。联合社区、园区、 院校等建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助残爱心服务团队、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站,为退役军人、特殊人群、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创业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有效助力重点群体稳就业、享红利、感温暖。


(七)增强税企沟通,开展深度交流。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聚焦税费热点话题,与市、区工商联联合开展税费专题讲座,进一步丰富小微经营主体培训辅导渠道。用好民营经济圆桌会、民营经济大讲堂等平台,增设税务专题活动,听取企业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围绕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提升,共同谋划税收工作优化方向,持续推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八)强化诉求分析,提升响应质效。充分发挥服务热线、征纳互动等渠道和平台作用,从诉求收集、督办落实、结果反馈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构建高效的全链条、闭环式问题解决督办机制。持续开展数据分析,深入挖掘小微经营主体的高频热点诉求。依托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响应、上下联动、协同治理,帮助小微经营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九)协同下沉服务,打造共治格局。各区税务局和各区工商联探索联合本地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共同构建协作服务机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组建分类服务专班,协同联动下沉一线,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快速协调、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推动响应集成化、协作畅通化、效果最优化,打造一体推进的协同共治新格局。


(十)细化三方协作,增进双向体验。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三方选派代表开展常态化协商合作,共同推出有针对性的税费服务。开展“进园区”实地交流活动,了解园区和企业运营情况,协同收集解决税费诉求和典型问题;邀请园区代表、企业协会代表加入“税费服务体验师”队伍,实地感受税费服务优化效果,推介税务部门智能办税等服务举措,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十一)探索多元联动,提速矛盾化解。在税务机关与工商联协同联动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司法体系、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区街道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通过加强支部共建、签署合作协议、搭建协作体系等方式,完善税费矛盾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争议。通过树立优秀企业代表、诚信纳税人代表先进典型等方式,培养小微经营主体法治思维,选聘诚信纳税人为特邀调解员,发挥群众自治力量,德润人心、谏善劝从,不断提升税法遵从度。


(十二)规范涉税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积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等,进一步拓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信息的公示渠道,引导小微经营主体自主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面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定制服务,提供专场辅导、专项走访等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企业、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座谈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和供需互动。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站式体检”,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合规性建设、优化委托服务质效提供改进建议。进一步动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收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其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防范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协同共治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服务小微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配合,细化服务措施和责任分工,统筹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发掘亮点,积极推广。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创新方式方法,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深耕常态化措施、打造特色化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创新举措的总结推广。


(三)持续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积极发掘活动亮点,提炼好做法、好案例,适时适度开展好活动宣传,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特此通知。


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4]24号


2024年7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做好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以下简称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

(一)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拟申请享受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资格(以下简称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当在申报时主动做出严格遵守《公告》和本办法等规定,以及违规后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承诺。

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设立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实现对货物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海关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货物并接受核查。具备享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企业)应当记录使用情况,并能够形成对应关系。


第五条  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出资格认定申请,航空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所建立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船运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所建立的信息化管理制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等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享惠企业名单。其中,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审核申请的航空企业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申请的船运企业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海南海事局负责审核申请的船运企业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原审核部门应根据享惠资格审核结果对享惠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海南海事局负责将确定拥有享惠资格的船舶名单及时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确定拥有享惠资格的航空企业、船运企业(含船舶)分别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海口海关根据该名单办理进口免税通关手续。


享惠企业在货物受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形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由原审核部门审核。有关审核结果或调整企业名单,函告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享惠资格条件的,由原审核部门告知企业停止享惠资格。


第六条  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是指享惠企业载入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及其使用的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可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运营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船籍港登记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可航次租赁、定期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以退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第七条  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接受海口海关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等部门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运营自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对享惠企业进行监管;省税务局依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税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统一协调省内各相关部门,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海口海关需要,协助提供监管需要的有关信息。其中,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协助提供货物使用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提供享惠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信息;省税务局协助提供享惠企业的纳税信息。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海关监管信息、货物转让信息、货物使用信息、享惠企业变更信息、纳税信息等信息共享,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信息、发生相关变更后未及时补充申报变更信息等不配合监管情形的航空企业,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予以认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业享惠资格,并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船运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职责予以认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企业享惠资格,并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口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惠企业将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返琼免税的货物转让、移作他用等涉税行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环节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办法公布前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已征收关税的进口货物,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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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成立于2014年9月,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直接领导,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愿结成,专门履行保险资产管理自律职能的全国性金融自律组织。目前,协会会员涵盖中国金融市场所有细分领域。


协会秉承“竭诚服务监管、贴身服务会员”宗旨,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参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机构,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交流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立足于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履行自律、服务、创新、维权四大职能,依托市场平台、凝聚行业力量、整合行业资源、形成行业合力,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和科技化的金融自律组织为目标,致力于成为提升行业能力、引导行业创新、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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