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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2、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4]4号 |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11号 |
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27号 |
具体条文
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4年7月2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金融对天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金融支持,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优化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引进、培育和打造高质量金融运营载体,提高金融资源集聚水平,做强做优金融基础设施,提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发展水平,增强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形成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发展新模式。推进金融制度规则建设、高质量金融集聚发展、重点金融产业培育、金融产品业务优化、金融发展环境营造等领域依法合规探索实践,在金融与产业协同发展、金融与数字化融合发展上形成示范。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风险,稳妥审慎推进金融开放发展,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赋能,增强创新驱动力
(一)健全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完善科技型企业信贷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鼓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天津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特点和企业需求,在做好场内业务风险隔离的情况下,设立专门从事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的一级子公司或普惠服务部门,为“专精特新”专板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证券承销等服务,探索形成适合场外市场特点的业务模式和管理制度。支持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
(二)完善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应用企业创新积分,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比,扩大科技型企业信贷覆盖面。支持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与创投股权投资机构依法合规合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保险机构发展科技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专利执行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新模式发展。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等保险补偿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对接合作,为创业项目发展提供早期资本市场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培育天使投资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创投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周期科技创新投资体系。支持天津参与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落户,吸引投资周期长、资金体量大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落户天津。支持建设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研究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天津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探索完善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全面落实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与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科创类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技型企业。
(四)推进金融科技赋能发展。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开发和产业应用对接,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
(五)加强科技金融政策引领和监测评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依法合规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研究编制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技金融标准。完善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形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良好氛围。
三、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六)推进数字金融要素资源聚集。支持在津集聚金融信息服务、大数据运营机构等数字资产机构。支持在津落地金融信创适配生态基地,面向金融信创适配、验证提供模拟实验场景。积极构建金融信创云平台。
(七)支持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明确数字化转型专职或牵头部门,提升数字化营销、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金融机构重塑智能高效的服务流程,提升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强与数字科技企业合作,推进数字金融研发中心、应用中心、投资中心、孵化中心在津发展。支持天津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
(八)丰富数字金融应用场景。推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增量扩面。推动数字技术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运用,更好满足绿色低碳发展需求。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设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培育金融科技开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等服务机构,支持稳妥探索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应用。探索数字人民币在更多场景的试点应用。
(九)完善数字化金融监管。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数字金融风险评估,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化转型相关风险管理。加强金融数据安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数字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完善数字金融安全治理体系。
四、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支持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力度
(十)培育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立绿色信贷专项授信和考核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绿色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引进培育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保信用评价、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咨询、碳排放和碳足迹核查等服务。
(十一)优化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供给。推广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支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清洁能源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研究探索“保险+碳资产”服务。开展全链条绿色租赁服务,建设全国性新能源设施租赁中心。探索建立传统产业低碳转型金融支持目录,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传统产业低碳转型发展。支持建立碳账户体系,推动统一碳排放和碳汇核算体系标准化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碳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等产品和服务。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稳妥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规范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生态农业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探索针对出口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和碳标签认证。建立气候项目库,优化境外资金投资入库项目管理,鼓励外资多种方式参与入库项目。
(十二)开展绿色金融标准试点。支持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建设绿色租赁高质量发展区,率先开展绿色租赁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加强绿色金融发展协调合作,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绿色金融领域风险识别、监测、防控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和气候风险评估。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与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产融对接机制。
五、加快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获得感
(十三)完善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建立实施民营小微企业有效需求对接跟踪机制,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率。建立实施信用贷款培植机制,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定价机制。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普惠金融政策和产品直达渠道。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向民营小微企业和乡村振兴等领域倾斜。
(十四)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供给。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金融产品,形成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的养老金融服务及产品案例。推动金融机构加快网点适老化改造,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更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养老金融需求。
六、优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服务,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五)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度。支持银行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优质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提升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合作。
(十六)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支持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落实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短期外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供融资产品和汇率避险等方面的服务。
(十七)推进自由贸易账户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基于自由贸易账户探索更具突破性和首创性的跨境金融产品。优化自由贸易账户功能,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
(十八)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进市场采购贸易高质量发展。
(十九)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服务。简化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完善企业境外放款机制。允许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七、立足地方优势,促进产业金融、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特色金融高质量发展
(二十)推进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链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业链专业服务团队、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专项考核制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调增天津先进制造业领域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额度。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设立支持重点产业细化引导基金。
(二十一)拓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便利上下游企业融资。鼓励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探索供应链融资业务新场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依托产业链上下游加强供应链授信融资。
(二十二)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航运金融服务机构在津集聚。支持保险机构为航运相关的物流风险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定制化、专属化保险产品,鼓励航运保险、再保险机构在津开展新业务试点。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津设立航空、航运租赁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公司,支持优质航运企业入股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为航运发展提供国际保理服务。支持引进设立航运信息服务、信用评级、海损理算等服务机构。
(二十三)提升金融对港口、航运、贸易的支撑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研发提供综合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适港企业提供结算、跨境融资、信用担保、融资租赁、风险对冲等金融服务。支持在津设立区域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
(二十四)支持优质资本设立各类专业化租赁公司。在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遵循商业自愿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租赁公司在津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专业化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津设立项目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支持境外合格租赁公司在津落户。支持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和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提高租赁发展能级。
(二十五)优化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在津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商业保理行业开展团体标准、双保理业务标准、业务合同标准等金融标准建设。
(二十六)提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和服务质效。支持开展租赁业外汇政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国际船舶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授信考核指标及统计口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授信穿透到具体项目或资产认定,对深耕绿色、服务小微、支持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在所属集团总部授信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予以单独授信支持。
八、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七)加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防控。建立科技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负债结构风险和资金错配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与数字金融发展相适应的监管规则,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强化自贸试验区和跨境金融风险管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开放条件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建立基于核心企业全链条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二十八)防控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开展国有企业债务存量风险化解工作,健全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合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券接续发行。
(二十九)防控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妥有序推动兼并重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质量、加快战略投资者引进、持续深化改革等措施,稳妥化解天津中小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风险。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分类施策处置风险,持续压降天津高风险金融机构数量,如期完成风险处置目标任务,有效阻断风险扩散和传染。
(三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科技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十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京津冀地区信用体系一体化。鼓励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京津冀联合授信机制,推动信贷资源流动。安全有序推进京津冀地区金融统计数据共享。支持南开大学等在津院校建设国家级智库和国际一流金融学科,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金融研究平台和高端金融论坛。支持登记结算、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险精算、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推进金融法治建设,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健全专业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加大对金融犯罪、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
九、保障措施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天津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商机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十三)加强推动实施。天津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步实施,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产业发展激励机制,在政策引领、专业服务、配套措施等方面持续用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十四)加强人才保障。支持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全球视野和专业能力的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国家金融单位、金融总部机构与天津互派金融干部和金融人才开展交流锻炼。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学会协会等资源协同优势,强化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4]4号
2024年6月15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以下简称金创区)建设,打造有主题、有特色的金融集聚标志区(以下简称标志区),推动金融与全产业链深度协同,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航运金融、数字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金融领域,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1.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获得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标志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5年,每家机构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包含一级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机构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标志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天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3年,每家机构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集聚。对在标志区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标志区的实收资本为3亿元(含)以上且股东产业支撑力度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由社保基金、法人金融机构等作为发起人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标志区新购或者新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享受政策。
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
4.着力发展科技金融。促进金融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以下简称天开园)建设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在天开园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向其适当下放业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加大服务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力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天开园科技型企业、本市非上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条重点产业链企业,且投资期限达2年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人每年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债券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本市企业发行科技债券(包括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对承销科技债券规模排名全市前五的,按照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着力发展产业金融。进一步提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精准滴灌”和“杠杆撬动”作用,优化资金使用和分配,对制造业领域予以倾斜。鼓励对制造业企业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对较上一年度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规范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着力发展航运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叙做航运金融衍生品,对较上一年度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签约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每亿美元增量给予3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开展天津航运金融专题研究,对发布天津航运金融发展指数报告的权威机构,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
7.着力发展数字金融。支持数字金融相关机构集聚发展,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标志区新设立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国家级金融改革试点,对纳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和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8.着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较上一年度绿色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绿色贷款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与绿色产业优质企业建立合作机制,积极主动提供绿色债券发行相关服务,支持债券承销商或者承销商分公司服务本市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全市承销规模排名前五的,按照当年实际承销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着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普惠资金投放力度,对较上一年度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增量排名全市前五的法人银行及一级分支银行,按照当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增量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每家银行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拓展融资担保业务,对全市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发生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度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着力发展养老金融。鼓励受托机构积极扩大企业年金管理规模,对推动企业新建企业年金制度、新建账户年末资产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的受托机构,按照当年新增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对较上一年度销售专属养老保险产品新增保费收入200万元(含)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五的保险机构,按其新增专属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百分之三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保险机构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
11.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对新引进的高端紧缺金融人才,经推荐入选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对新获得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奖励按照每年20%分五年拨付。
12.持续强化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按照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等方面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引进符合条件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申领“海河英才”卡,享受相关服务。鼓励在本市新设立或者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对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标志区属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资源禀赋和重点金融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特色金融业态机构金融人才关注重点,制定涉及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的细化政策措施。
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3.支持盘活标志区存量资源。支持在标志区引聚和发展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标志区城市更新项目服务力度,推动增加授信额度,加大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历史风貌建筑发展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对盘活标志区内历史风貌建筑资产的经营主体,按照每盘活1000平方米给予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4.支持举办高端会议论坛活动。支持在标志区举办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对活动承办方按照活动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示范引领。宣传、推广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和产业金融、航运金融以及其他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征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案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具有创新性且推广应用形成一定规模效应的优秀案例,对每个优秀案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融机构可将所获奖励资金发放给优秀案例研发团队。支持金融标准创新,对主导制定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外文版)、地方标准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面向全市金融机构建立通报表扬制度,每年发布优秀金融机构、最美金融人等先进事迹,对促进标志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16.建立重大事项专题研究机制。对于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对标志区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项目、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特色金融业态配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金融人才,可通过专题研究方式给予定制化政策支持。
五、相关要求
17.政策措施适用主体。本政策措施所称标志区,是指《关于深入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方案》(津政发[2023]23号)中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天津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者分公司;金融领军人才,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人才;金融高端人才,是指拥有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等国际资格认证证书且在金融行业从业5年以上的人才,或者金融机构新引进的当年收入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本政策措施中适用经营主体,除具体条款中明确仅适用于标志区内经营主体的,其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参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政策的经营主体。
18.资金来源及具体实施方式。对于“一、支持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中金融机构落户以及新购、新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励或者补助资金,“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数字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和“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盘活历史风貌建筑资产奖励资金,涉及金融历史文化区、金融发展活力区的,由市级财政负担50%,所在区财政负担50%;涉及租赁创新示范区和产业金融发展区的,由滨海新区统筹相关开发区财政负担。对于“二、支持全产业链金融发展”中除数字金融机构落户外其他条款涉及的奖励资金,“三、支持金融人才发展”中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公认的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和资格考试涉及的奖励资金及“四、营造良好金融生态”中举办高端会议论坛活动、获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秀案例、主导制定金融领域标准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明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效益,强化经济贡献考核,规范使用并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产出的良性循环。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原则上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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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11号
2024年7月18日
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现就适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4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27号
2024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转去,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反馈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3030、68552550
电子邮箱:kjszhc@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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