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抓牢提质增效主线,江苏高院民六庭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全部发改案件的61.9%。其中,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5个实体问题,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本公号分上下两期刊登。
问题1
实际施工人是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中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殊权利,往往是该类案件最重要的基础事实。
发改案例
某公司承接某工程后,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公司向李某出具了工程量核定单一份,载明合同工程价款、施工面积等。
之后,张某以李某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张某,工程由张某实际施工为由,起诉请求该公司、李某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张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判决公司、李某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再审判决认为,张某未能提供其与李某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的证据,而李某提供的施工记录本、工资表、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是由李某组织实施。张某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案例评析
在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时,应根据合同订立、人、材、机的实际投入以及对工程的实际控制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张某及李某均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法院结合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要素,分析双方证据,对比评判证据证明力,认为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李某的举证能够证明其系工程施工的实际组织者和控制者。
问题2
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二是尊重实际原则,应结合当事人实际进场日期以及开工条件是否具备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条件。
三是责任区分原则。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推迟的,以具备开工条件日期为开工日期;如因外部原因或双方均有责任,则应根据推迟开工原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
竣工日期的确定以是否竣工验收为标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改案例
2015年9月2日签证单记载,工程于2015年9月1日开工。
2015年9月4日签证单记载,施工场地尚在平整。
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表所载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3日。
2017年1月12日《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
案例评析
开工日期应结合施工资料记载、当事人协商确认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一审判决依据单一施工资料认定开工日期,未注意到此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及当事人后续对开工日期的确认,二审结合意思自治原则及尊重实际原则,对开工日期予以改判。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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