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金秋送爽的季节里,香湾街道在垃圾分类的浪潮中再次扬帆领航,以卓越的执行力和坚定的决心,荣获了8月全区垃圾分类执法宗数第一的佳绩!这不仅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每一位居民、商家积极响应垃圾分类号召的最好证明。
垃圾分类,我们在行动
垃圾分类
香湾街道垃圾分类执法工作以“法条送达物业”为起点,执法办工作人员深入每一个社区,将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精准送达,确保每一家物业单位都能明确知晓并严格执行。这不仅是一场知识的传递,更是责任与担当的传递,让垃圾分类的意识深入人心。
多管齐下,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
为了营造更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香湾街道执法办积极协调城管办与社区力量,对餐饮店、地下停车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垃圾分类检查。同时,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商户门前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分类准确无误。这一系列的举措,不仅提升了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也有效促进了商家与居民的自我管理和相互监督。
加大执法力度,共筑绿色防线
加大力度
在执法过程中,香湾街道执法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8月,香湾街道对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单位进行了1宗执法,罚款300元,以此警示;同时,对个人垃圾分类不当的行为进行了8宗执法,罚款共计1400元,希望通过实例,让更多人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自觉养成良好习惯。我们深知,每一次的执法都是对环境保护的一份贡献,也是对美好家园的共同守护。
展望未来,携手前行
站在新的起点上,香湾街道将继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不断深化垃圾分类工作,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我们期待与每一位居民、商家携手并进,共同推动垃圾分类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为建设更加宜居、和谐、美丽的家园贡献我们的力量。
让我们携手努力,让垃圾分类成为新风尚,让绿色生活成为新常态!感谢每一位参与者的支持与配合,未来的日子,让我们继续前行,在垃圾分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广!
法条学习
ENVIRONMENT PROTECTION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三)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盆、植物和泥等进行分离后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大件生活垃圾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未投放至指定场所而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公共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或者驳运至政府指定的分类收集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ND-
终审:梁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