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餐饮环节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鼓励广大消费者树立节约意识,参与光盘行动,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
宝力根监督管理所查处锡林浩特市
白老五火锅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
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案
2024年8月8日,宝力根监督管理所对锡林浩特市白老五火锅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8月8日,宝力根监督管理所对锡林浩特市白老五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问题。经查,当事人的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查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的违法行为。宝力根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额尔敦监督管理所查处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
华莱士全鸡汉堡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
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案
2024年5月21日额尔敦监督管理所对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华莱士全鸡汉堡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1日,额尔敦监督管理所对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华莱士全鸡汉堡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查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标语的违法行为。额尔敦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尼特左旗
嘉特涮府(杨雪芹)未依法提醒
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7月29日,苏尼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是发现苏尼特左旗嘉特涮府存在未依法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
当事人杨雪芹未依法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拉盖
管理区大漠苍狼蒙餐店未设置
反餐饮浪费宣传食品案
2024年9月20日,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大漠苍狼蒙餐店检查时,发现大漠苍狼蒙餐店未张贴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海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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