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聚餐,推杯换盏,气氛热烈下,不仅自身要注意饮酒适量,也要关注同饮人的身体状况,否则就可能因此惹上麻烦。
那么如果聚餐饮酒后,有人发生意外,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尽到什么样的救助义务呢?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担责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首先,年会上饮酒行为已超过必要的履职;其次,即使符合工伤情形但只要伤亡是醉酒导致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此外,在酒桌上这4种劝酒行为可别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或已服用头孢、甲硝唑等禁酒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如饮酒者已喝醉,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时,一旦出事,同饮人也逃不掉责任。请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