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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第一届公开选聘听证员于2024年12月31日期满,现面向临洮县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听证员应从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中选聘。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
2.群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人员;
3.教育、卫生、城建、应急、环保、食药监管、自然资源、金融税务、新闻媒体、律师等行业骨干。
二、选聘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聘名额为20名。
三、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 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能力;
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第一届听证员中履职良好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 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5. 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四、聘用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连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五、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听证员支出的劳务费,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六、选聘方式
(一)主动邀请。对现任人民监督员,由本院予以邀请和选聘。
(二)单位推荐。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高、法律认识较强的个人可以积极予以推荐。
(三)个人自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自荐,参加选聘。
七、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即日起在临洮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临洮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二届听证员选聘工作公告。
(二)报名(即日起至11月30日)
报名地点设在临洮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意见。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听证员选聘报名表》(文末附后,报名时现场领取填写,也可自行下载填写)。
(三)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考察结束后按照选聘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聘名额的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
(四)确定和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临洮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临洮县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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