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林果科技大讲堂》特别邀请滹沱河城市森林公园林业工程师刘钰老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林草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版权(著作权)是无须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就能得到保护的,而专利、商标、财产则是需登记或标注版权的。工业产权由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与我们林草相关的知识产权内容就包括了林产品地理标志、 植物新品种、林业和草原专利以及林业著作权。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同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育种人权利 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 国家林草局 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蔬菜、水果、草本花卉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