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锦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2 16:54   辽宁  

锦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为加快构建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锦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为优化营商环境,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公布如下典型案例:

锦州市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锦州市知识产权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太太乐”鸡精商标权利人举报我市某企业涉嫌商标侵权。锦州市某企业生产销售的鸡精调味料外包装标识由文字和图形组成,其中鸡图形左手叉腰,右手竖大拇指,身上系蓝白小格围裙,头戴白色厨师帽,胸前挂一块奖牌,画面背景颜色由黄色和绿色草地组成。其与权利人第“7406578”号“太太乐”鸡精调
味料产品注册商标在构图、色彩、表现手法等方面较为接近,虽商品包装显著位置明确注明其品牌为“XX”牌,但该商品图形部分易使公众认为该商品与权利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误认。
本案中当事人商品外包装和“太太乐”商品注册商标有不同点,也有相同点,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为有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锦州市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向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请求专业支持,判定涉嫌侵权商品商标与权利人第“7406578”号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商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
违法“XX”鸡精调味料115箱、“XX”鸡精调味料包装袋18包。
典型意义
商标侵权的问题很多,对于企业来说商标侵权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商标设计要有创新性,应做到体裁多样、构思灵巧、别致新颖,同时避免抄袭和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发生。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这就构成商标侵权。
凌海市查处某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事实
第34456664号“偏堡子长兴酸菜”商标是沈阳市长兴酸菜加工专业合作社公司在第29类“腌制蔬菜”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
2023年12月,凌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凌海市某纸箱厂为凌海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箱。经查,2023年10月凌海市XX食品有限公司到凌海市某纸箱厂让其生产酸菜包装用纸箱,并提供了纸箱外包装上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等内容,按照其提供的内容生产包装上印有“王永超长兴酸菜”(被认定为侵权商标)字样纸箱共600个,违法经营额1200元。最终,凌海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凌海市某纸箱厂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查办一起生产销售商标侵权酸菜的案件时,对违法商品的货源、包装等深挖案件线索,注重双向溯源的重大突破。该案当事人及同行从业者大部分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现象,未认识到为商标侵权人生产提供便利条件属侵权行为。本案的办理为同行业者敲响了警钟,也提升了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其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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