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一地重要通告

文摘   2024-11-15 16:59   辽宁  

关于在义县规划区范围重点区域内取缔散煤、水泥及沙子等经营业户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人居环境,改善整体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2021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国家关于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县发改局联合市场监管、生态、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综合执法等8部门依法取缔对在义县规划区范围重点区域内进行散煤经营的业户,严禁露天销售水泥,流动销售沙子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北至大凌河,南至规划外环路(南环路),东至阜锦高速,西至铁路;总规划面积17.73平方公里。

二、在义县规划范围重点区域内严格执行国家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严禁销售未达到清洁煤炭质量标准的散煤;严禁露天销售水泥;严禁流动销售沙子;

三、严格规范散煤经营销售网点。凡未能提供正规机构煤质检验报告或经抽检散煤质量达不到国家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的经营业户一律依法取缔。凡无环评手续和未达到环保等相关的散煤经营业户,给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法取缔。

四、重点区域内禁止销售散煤,散煤销售点全部取缔。凡在重点区域内进行散煤经营业户,必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理,铲除底煤、恢复原貌,对逾期未自行清理的,县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强制清理。对于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提倡广大用户到挂牌经营的正规散煤销售网点购买清洁煤炭,不得通过非法销售、私自零售、网
上零售等渠道购买质量不达标的非清洁煤。

六、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露天销售水泥、流动销售沙子等行为。对销售不达标清洁煤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挂牌经营网点,一经发现一律取缔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除环保设施达标的企业外,严禁其他企业和工商户(小作坊、小洗浴、小饭店等)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清洁散煤,一经发现,责令整改,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停业整治。

八、对城乡居民、住户和种植养殖大棚等发现使用非清洁燃煤的,进行溯源倒查,追究经营网点责任并予以处罚。

九、联合执法组将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规经营、销售、储运、使用非清洁燃煤和清洁燃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112345。

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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