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砂拉越州诗巫一华裔男子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发现拥有835箱/件烟花炮竹而被控上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4000令吉。
被告刘氏,现年36岁。他被控于今年1月2日下午1时30分在宏愿路处被发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拥有多达835箱爆炸物,即烟花炮竹。
被告此举被控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高达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当天普通警察行动部队第10营的一组警员,突检了位于宏愿路的一间住家。抵达现场时,有3名男子正在从一辆车上将一些箱子搬入该住所,其中一人为此案的被告。
执法人员向现场人士解说检查的目的后,就在该屋内和屋前停放的3辆车内皆发现了各种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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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随后要求现场的3名人士提供有关拥有爆炸物的箱子的合法文件,但他们未能提供,随后则被警方扣查。
根据警方的调查报告,该房子是由被告租用,而被扣查两辆汽车则注册于被告名下。
被告对上述的罪控表示认罪后,被判罚款4000令吉或坐牢2个月替代之。被告选择缴纳罚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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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马中透视、诗华日报综合报道
编辑 | 欣平、江山、益松、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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