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4-11-06 18:18   天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规划资源分局、住建委:

现将《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30日



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践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引进来津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向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分为宿舍型、酒店型、住宅型三种类型,分别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标准进行设计和监管。

第三条 人才公寓通过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改造或改建存量房。选择部分蓝白领公寓,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二)租购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新建公寓房。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第四条 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为原则,提供给人才使用,不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条 各区负责筹集、管理人才公寓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认定人才公寓工作。

第六条 人才公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日常生活、居住需要。

(二)消防、安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实现封闭管理。

(四)位于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五)有专业化运营团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人才公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便民服务、公共活动等设施或场所,满足入住人才多样化的生活需要。

第八条 认定人才公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各区人社局收集整理本区人才公寓认定需求,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人才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5.租赁房需出具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

6.运营团队构成情况及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规章制度。

(二)初审。各区人社局牵头,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才公寓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和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区人社局上报市人社局。

(三)评审。成立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评审。

(四)认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审定,并联合发文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应当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

(二)我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

(三)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软件园等我市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四)各区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五)我市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 人才公寓支持政策:

(一)新建、改建宿舍型、酒店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非居住类用地进行审批,经评审,需要考虑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的,由属地区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住宅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居住用地进行审批,执行居住区配套标准。

(二)人才公寓新增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四)鼓励各区采取奖励引进的形式,资助人才租住公寓。

(五)人才公寓项目可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各区负责规划、筹建、管理本区人才公寓,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政策落实,并为入住公寓的人才、租赁公寓的用人单位做好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人社局负责统计并定期更新本区人才公寓入住情况、租金价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天津市人才公寓信息,并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区人社局会同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天津市人才公寓进行日常监管。对于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天津市人才公寓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文来源:天津人社

编辑:任伟佳

校对:王颖新

审核:申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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