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管还是赠与?这20万养老钱属于谁?
政务
2024-11-17 14:18
天津
出于信任,父亲将积蓄
交给儿子一家
要用钱时,却要不回来了
80岁的刘大爷只有小刘一个儿子,因为年事已高取款不便,刘大爷就将20万存款给儿子一家代为保管。后因没有生活来源,刘大爷要求二人返还20万养老钱。小刘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在银行里的20万元已经被妻子取出并转存到自己的大女儿名下。“这是赠与咱的,不是替老爷子保管的。”小刘的妻子拒绝返还。“我不识字,也没签过啥协议,可那是我的养老钱啊!”刘大爷遂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0万元养老金。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刘大爷与儿子、儿媳之间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综合本案事实,刘大爷年事已高,其主张将20万存款交由儿子、儿媳保管用于养老具有合理性。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有效的赠与行为必须具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赠与协议签订时,赠与人需具备充分的理解能力。而儿媳主张20万是刘大爷的自愿赠与,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刘大爷与儿子、儿媳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故刘大爷要求儿媳返还钱款,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很多老年人出于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及对子女的信任等原因,会将自己的存款交给子女保管或提前处置重大财产,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家事纠纷有所增加。对于类似案件,在法理上,老年人有权随时取回自己的保管物;在情理上,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子女均不能剥夺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法官建议,老年人在委托儿女代为保管财产时,应与其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保管办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麻烦。“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父母因住房、就医等需求要求子女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时,子女不仅应及时归还财产,更应尽到对父母的关心与赡养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