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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相较于2023年12月发布的《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2024年版在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欧专局国际检索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等内容上作了相应调整或补充。
调整内容(蓝色标注) | |
第二章 专利费用简介 | 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该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审查作出给与期限补偿决定的,应在20年专利期限届满日前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一次性缴纳,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
第二章 专利费用简介 | PCT国际阶段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检索费或欧专局国际检索费(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和国际申请费(代国际局收取)。 |
第二章 专利费用简介 |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的年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 |
现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专利和集成电路费用标准及相关收费减缴办法以发改委和财政部最新发布为准。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 |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信息列表 | 杭州专利代办处 地址更新: |
乌鲁木齐专利代办处 地址更新: | |
发明专利费用标准 | 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200元(不予减缴) |
PCT国际申请费用标准一览表(国际阶段) | 欧专局国际检索费(代欧洲专利局收取)14310元(2024年12月1日起适用标准) |
PCT国际申请费用标准一览表(国家阶段) |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缴纳期限及要求(新增): |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缴纳期限及要求(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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