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1月16日,江苏南通的黄先生在网上发帖求助称,他女儿3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4月发病期间用手机在某公益平台操作捐款100万元,经家人交涉,部分慈善组织在收到证明材料后陆续退回50多万元,但捐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的40余万元却被拒退。
11月16日,记者致电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负责人吴先生,对方听到记者身份后挂断电话,记者持续再打不再接听。
据黄先生说:“(女儿)患病是2020年,她就辞职了。因为她不上班,我们很生气,就吵架,后来她就抑郁了(诊断为精神分裂)”
黄先生5月份发现女儿捐款100万元,黄先生出示女儿患病记录后,部分机构退还捐款,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不愿意归还。
黄先生称,100万元是全家一起的积蓄。记者询问,为什么不限制女儿用手机?黄先生回应,如果限制女儿使用手机,她就要自杀。
律师解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青表示,在网络中涉及到资金往来的捐款、打赏、购买商品服务等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该事件中,核心问题为当事人是否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黄先生出具的司法鉴定材料显示,被鉴定人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4月15日至30日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黄先生表示,若无法与基金会协商一致,他可能会到法院起诉要回女儿误捐资金。
来源:红星新闻、上海法治报
编辑:王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