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3年9月4日晚,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设备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双双受伤。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
法官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来源:上海法治报、新民晚报、扬子晚报、宜兴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