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袭警司法解释的曲解,实际上是用心险恶的煽风点火

时事   2025-01-25 14:48   湖北  

2025年伊始,关于袭警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并施行。

其中一条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

一些人看到这样的规定,马上就喊出了“辅警”难道就不需要保护的质疑口号,甚至有的自媒体在抖音、头条上在传播新的司法解释时,特意突出这一条款内容,纷纷在传播作品中给出“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的醒目字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和一些习惯在网上人云亦云的人开始跟风,对司法解释提出了非议。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一句“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来概括司法解释的条文意思。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确实有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这个条款有一个但书,符合刑罚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说,虽然单独袭击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不能构成袭警罪,但是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说,不构成袭警罪,不代表辅警在配合执行职务时,法律对他们的人身安全不予保护。不构成袭警罪,不代表单独袭击辅警就不构成其他犯罪。

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之中,单独脱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可以把两者看作是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两者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在适用上一般把握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来看,实际上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在起点刑设置上相差不大,当然袭警罪还单独设置了一个加重刑幅度。从这一点看,袭警罪的法定刑设置略重于妨害公务罪。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将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从单独脱离出来设置为袭警罪予以规制打击,是对人民警察的一种特别保护。但是对警察的特别保护,并不等同于对辅警不保护。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辅警和正式民警存在主体身份上的不同,特别是执法主体资格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人民警察的职权职务,辅警是不能单独行使和履行的,这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而对袭警罪之所以要规制打击,其正当性的本质来源是对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的保障,不是对人民警察这层身份的保障。我们要看到,在人民警察没有执行职务时,针对人民警察的袭击也不能构成袭警罪。如果司法解释规定对配合执行职务的辅警单独袭击也构成袭警罪,那么从逻辑上来推论,这种入罪逻辑实际上也认可了辅警可以单独执行人民警察职务,这个显然是不妥的,也是违反上位法的。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也是为了衔接上位法律规定,保持法律的整体统一。

有的人却以此曲解为,这是司法解释对辅警人员的身份歧视,甚至恶意解读成对辅警人员不予保护,错误地传达了“袭击辅警不构成犯罪”这样一种认识导向。如果不加以澄清和制止,容易在辅警人员队伍中煽动情绪,人为制造矛盾对立;可能让大众产生误解,增加辅警人员在现实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风险;同时也会让制定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部门机构遭受到不当非议。

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台时,大家都在网络上自发地进行学习和浏览,这其实并不是坏事。也正是因为一个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出台,容易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读和声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地跟进,对新法进行宣传和引导,让群众真正了解新法出台的立法原意和条文含义,对新法规定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不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带偏了节奏。



现场勘探员
迟到的正义都是劣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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