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连连看”⑫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政务   2024-10-14 17:35   河北  

今天的问题是: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来源: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唐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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