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定制普惠型家庭综合保险:沪家保

财富   2024-09-29 08:21   上海  

“沪家保”针对城市居家场景下的各类常见风险,提供涵盖财产、责任、意外伤害、生活服务的全面保障,是专为上海市民定制的普惠型家庭综合保险,旨在以保险产品赋能,助力广大市民群众安居乐业,共建和谐社会。

产品概要
一、投保资格
在上海工作、生活、有固定居所的上海居民,均可为自住、租住以及负责管理的房屋进行投保,投保人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包括:房屋拥有者(如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如房屋租住者)、房屋管理者(如房屋出租人)。
二、投保房屋范围
投保房屋需处于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用于日常居住的家庭住宅(不包括实际使用性质为商用的家庭住宅),房屋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其它结构。
三、保障概要
四、关于拼团购买
(一)拼团规则
1、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拼满3单普惠版方案,可从以下三项责任中任意勾选一项,不产生附加保费。附加责任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均可按需勾选。
2、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拼满3单城市版方案,可从以下三项责任中任意勾选两项,不产生附加保费。附加责任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均可按需勾选。
3、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拼满5单普惠版方案,可从以下三项责任中任意勾选一项,并且每张保单额外获马桶疏通服务1次,不产生附加保费。附加责任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均可按需勾选。
4、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拼满5单城市版方案,可从以下三项责任中任意勾选两项,并且每张保单额外获家电清洗服务1次(空调、洗衣机、冰箱、抽油烟机、热水器、微波炉清洗服务任选一次),不产生附加保费。附加责任拼团发起人、及参团成员均可按需勾选。
(二)附加责任及生活服务
(三)保险责任说明
1、家庭雇佣人员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宠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家养宠物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出租人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因下列原因,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燃气泄漏;

(4)管道破裂;

(5)结构破坏倒塌、脱落或坠落;

(6)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坠落。
具体以保险条款内容为准。
五、保单免赔
(一)首年投保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临时租房费用补贴每次事故免赔天数3天;保险人针对一次保险事故,在扣除免赔额/免赔天数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相关保障责任限额下进行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无免赔。
(二)上年已投保且未发生赔付享优待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临时租房费用补贴每次事故免赔天数3天;保险人针对一次保险事故,在扣除免赔额/免赔天数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相关保障责任限额下进行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无免赔。
六、保险期限
投保缴费后次月1日零时保单起保,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缴费后,保单起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交费方式
趸交,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各类支付方式。
八、投保规则
1、房屋地址
每一被保险人每一房屋地址在有效保险期间内限投五份,多投无效;不同被保险人对同一房屋地址在有效保险期间内最多投保五份,多投无效。
请准确填写房屋地址并精确到门牌号,保单生效后不可更改。
2、被保险人
保单被保险人默认为投保人,也支持另外设定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被保险人。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障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的被保险人自动扩展同住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女婿、儿媳)、父母以及配偶的父母,家庭成员以出险时的实际关系人为准,理赔时需要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为上述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时,投保人在为其投保时需先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
3、受益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批改及退保
(1)批改:保单不接受批改,如投保信息发生变化,对于符合退保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保后重新投保。
(2)退保:因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可以申请退保,但对于已获得理赔或已使用增值服务的保单,不予退保。
退保保费计算规则:保险责任开始前申请退保并递交齐全退保资料的,将全额退还保险费;保单生效后申请退保并递交齐全退保资料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九、生活服务权益使用
生活服务权益原则上应于保单保险期间内完成申请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保期内未使用完毕的,可通过登录“沪家保”公众号继续申请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保单止期结束后1年内。
十、折扣权益
购买沪家保保单(无论是否拼团购买),可享由权益商城提供的各项折扣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体检、家电清洗、衣物清洗、室内保洁、洗车、擦玻璃、宠物疫苗、视听会员包等。
具体以权益商城服务内容为准。
保险责任
一、家庭财产保障部分
(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并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提示,以下标的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

1、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2、地下室、毛坯房及装修过程中的房屋;

3、房屋外部的露台、院子、雨棚、花园、自建阳光房等延展建筑。

4、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稿、古书籍、收藏性手表等珍贵财物;

5、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6、放置在房屋外部露天的财产;

7、日用消耗品、机动车、商业性养殖及种植物;

8、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他财产;

9、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10、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1、家庭财产综合保障: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导致被保险人产生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见释义);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见释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见释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室内财产盗抢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室内财产,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3、管道破裂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下水道堵塞反水(见释义)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包括管道自身损失)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临时租房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主险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火灾、爆炸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须短期在外租住房屋而额外支出临时租房费用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期间或寻找新住所期间产生的租房费用。
5、装修费用损失保障、在保单期间内,由于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无法居住而需要重新装修,由保险人认可的整修机构出具设计方案而产生的设计费用,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二、第三责任保障部分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保险单载明的住所内,因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事故(见释义);

室内外物体意外坠落事故(见释义);

水暖管破裂漏水事故(见释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不超过各项责任赔偿限额的30%。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自燃第三者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内为其拥有的电动自行车(见释义)充电过程时,由于电路或线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家庭雇佣人员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见释义)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宠物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家养宠物(见释义)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出租人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位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见释义)及其配套设施(见释义)因下列原因,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燃气泄漏;

4、管道破裂;

5、结构破坏倒塌、脱落或坠落;

6、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坠落。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活区域内(房屋地址所在的小区范围内),遭受下列事故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燃气意外事故:发生的因使用经燃气公司安装或同意安装的民用燃气及其所属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燃气渗漏、燃气外泄等意外事件。注:私自搭接的燃气线路、临时使用的燃气罐等能源装置不在此列。
2、电梯意外事故:搭乘电梯期间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3、高空坠物意外事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高空坠物及抛物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4、火灾、爆炸意外事故: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金
1、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三)家庭共享限额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共享此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家庭共享限额)。保险人对前述所有人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约定的家庭共享限额。
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多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后续案件在剩余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多名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计算每人应给付金额。若合计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家庭共享限额与既往已给付金额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给付金额:(单一人员应给付金额÷多名人员应给付金额之和)×(家庭共享限额-既往已给付金额)。
保险人对保单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单载明的家庭共享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生活服务部分
(一)居家开锁服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房屋居住人忘带钥匙或钥匙丢失等非故意行为的意外事故,导致无法进入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致使被保险人必须请开锁公司上门打开房屋入口的门(包括该门外面的防盗门)而需要支出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开锁服务必要的、合理的人工费用;
2、对于为实施开锁对锁具造成的必要损坏,需要更换或修复锁具的费用。
投保人就以上费用可以选择一种或几种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开锁公司是指依法经公安备案、工商注册登记,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从事开锁服务的公司。
(二)马桶疏通服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范围内,发生保险人认可的马桶堵塞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必须请第三方上门进行疏通而需要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人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方是指保险人认可的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能够提供专业马桶疏通服务的公司。
(三)家用电器清洗服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正常使用油烟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过程中过程中发生故障,在保险人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清洗才能修复,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正常使用是指在产品的原设计条件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当环境中使用。
(四)法律咨询服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单载明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在线法律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保单通用免赔
(一)首年投保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临时租房费用补贴每次事故免赔天数3天;保险人针对一次保险事故,在扣除免赔额/免赔天数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相关保障责任限额下进行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无免赔。
(二)上年已投保且未发生赔付享优待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临时租房费用补贴每次事故免赔天数3天;保险人针对一次保险事故,在扣除免赔额/免赔天数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在相关保障责任限额下进行赔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无免赔。
家庭财产保障部分
1.家庭财产综合保障中,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见释义);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见释义);

(2)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3)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5)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见释义)、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6)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室内财产盗抢保障中,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因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2)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3)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4)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5)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6)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管道破裂保障中,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外,为查找管道破裂原因产生的墙面开凿、房屋固定设施移除等施工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因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致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临时租房费用保障中,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绝对免赔天数对应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或寻找新住所,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造成的额外租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第三者责任保障部分
1.第三者责任保障中,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2)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5)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6)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7)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8)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9)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10)各种间接损失。

(11)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电动自行车充电自燃第三者责任保障中,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电动自行车在家庭室内充电引起自燃;

(2)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

(3)电动自行车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

(6)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电动自行车被恶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电动自行车自身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6)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7)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家庭雇佣人员责任保障中,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

(3)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4)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5)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者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7)家政人员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导致的人身伤亡;

(8)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9)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0)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宠物责任保障中,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制度饲养宠物。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家务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被保险宠物造成第三者饲养或管理的动物伤亡;

(4)被保险宠物造成的植物损坏或死亡;

(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出租人责任保障中,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自然灾害;

(7)承租人自杀自残、斗殴,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或者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8)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擅自更改房屋结构、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0)施工造成管道破裂,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的管道破裂跑水;

(11)被保险人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房屋出租的。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2)承租人代为管理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1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三) 生活服务部分
1.居家开锁服务保障中,下列相关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预约开锁公司上门服务后,未等开锁公司提供开锁服务已进入房屋,因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实际已到达而产生的取消预约的相关费用;

(2)开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修锁、换锁等开锁动作外的相关费用;

(3)除必须破坏锁具方能开门的情形外,在开锁服务过程中对锁具及门的其他零部件造成的损坏;

(4)为屋内其他门类、车库门、保险箱等开锁产生的费用。
2.马桶疏通服务保障中,下列相关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马桶疏通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成本及损耗;

(2)马桶疏通服务过程中对马桶本身造成的损坏;

(3)马桶疏通服务过程中对家庭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坏。
3.家用电器清洗服务保障中,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

(4)被保险人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违规操作的损失;

(5)超出保单载明的检修或清洁范围和服务次数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6)保险标的的整体损坏或遗失;

(7)修理或清洁后因保险标的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8)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送至非保险人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检修或清洁而产生的费用;

(9)保险标的在检修或清洁过程中,因更换零件所产生的费用;

(10)保险单所载明地址为商业用途(如作为家庭旅馆或办公场所)期间发生的损失;

(11)本保险合同载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申请理赔维修或清洁的相关信息与投保信息不一致;

(2)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转让。
4.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

(2)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提起诉讼或仲裁;

(3)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纠纷参加或准备参加诉讼或仲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自然灾害;

(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

(2)间接损失;

(3)主张他人侵犯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4)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

(5)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

(6)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相关释义
(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八)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九)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呈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陷、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七)反水:是指在管道出现堵塞时,管内污水出现倒灌至室内的现象。
(十八)火灾、爆炸事故:指保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发生符合主险保险责任的火灾、爆炸事故。
(十九)室内外物体意外坠落事故:指保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内外物品因意外坠落至第三者或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置于屋外的固定附属设施,以及放置于房屋窗台、外部晾衣架等外部装置上的可移动物品。
(二十)水暖管破裂漏水事故:指保单载明地址的室内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至邻居家及公共区域。
(二十一)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二十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 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二十三)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四)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五)次生灾害:指强烈地震或海啸发生后,自然以及社会原有的状态被破坏,造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瘟疫、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一系列的因地震或海啸引起的灾害。
(二十六)间接损失:指与保险事故不直接关联的损失。
(二十七)自燃:指保险标的在空气中没有外来火源的作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二十九)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三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三十一)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三十二)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十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5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瓦,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
(三十四)家政服务人员:指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其家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家务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
(三十五)家养宠物:被保险宠物是指因玩赏、伴侣为目的而饲养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动物。
(三十六)出租房屋: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将保单载明地址的房屋依法出租;
(三十七)配套设施: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五、其他: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并由“沪家保”保险服务联盟负责解释。

保险365天
解读理财艺术,传播保险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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