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佳木斯市旅游市场秩序
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26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佳木斯某旅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6月11日前完成整改,6月17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拒未改正该行为。6月19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4年7月31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警示意义】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的设立要交质量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1.保证合同履行: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担保,确保旅行社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赔偿。2.保障消费者权益: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旅行社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在旅行社出现问题时,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少消费者的损失。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求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促使旅行社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合同履行,从而提高整个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信誉度。这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并增强消费者对旅游行业的信心。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12日,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抚远某旅游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放,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于7月29日将涉案材料移送至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8月5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4年9月24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警示意义】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的设立要交质量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1.保证合同履行: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担保,确保旅行社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赔偿。2.保障消费者权益: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旅行社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在旅行社出现问题时,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少消费者的损失。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求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可以促使旅行社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合同履行,从而提高整个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信誉度。这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并增强消费者对旅游行业的信心。
【简要案情】
2024年5月19日,某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前往伊春一日游,2024年6月3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该线索后立即开始核查,2024年6月11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4年9月3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缴纳罚款,自行履行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警示意义】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扰乱市场秩序: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会破坏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合法旅行社的经营受到不公平竞争,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2.损害消费者权益:没有资质的旅行社可能无法提供合法的旅游服务,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无法提供合法的旅游合同、保险等,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维权。3.安全隐患:未经许可的旅行社可能不具备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合格的工作人员,无法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这可能导致游客在旅行中面临各种风险,如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广大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请确认其合法资质,以保障行程安全与权益, 共同维护健康旅游环境。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11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对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妥善保管团队档案,7月15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妥善保管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6条之情形。2024年9月24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缴纳罚款,自行履行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意义】
旅行社必须妥善保管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两年以上,本案中该旅行社由于管理混乱,对团档资料不够重视,造成团档资料遗失构成违规而受到处罚。此案的办理,提醒广大旅游经营业主增强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6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某营业部检查时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8月7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条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意义】
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消费者权益:未悬挂许可证会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公示信息判断旅行社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增加了消费者选择旅行社的风险,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影响市场秩序:旅行社未悬挂许可证会影响市场监管,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旅行社的经营情况,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严格落实省、市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有关要求和全省旅行社、导游服务质量提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密切关注旅游市场动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同时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普法宣传,做到教育引导到位、规范治理到位、监督保障到位,并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力度,督促旅游经营者增强守法合规经营意识,维护守法经营旅游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政策法规科
编辑:杨耀文
校对:闫雨菲
审核:龚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