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4月,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13日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向部门报告。经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调查,群众举报事项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300731.25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案例二:2023年11月,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3日的施工项目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隐瞒未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经过调查了解,群众举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该公司项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36853.79元,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以罚款38937.38元,对该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8月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三:2024年6月,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新入职员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未向员工派发劳保用品等6项问题隐患。经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调查了解,群众举报情况属实,将举报事项移交责任单位所在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处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第八师石河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举报人0.3万元奖励。
来源:兵团应急管理局
编辑:小北 | 审核:李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