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诸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但夫妻之间的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偿还?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审结了一起夫妻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5月20日,程某(女方)与孙某(男方)登记结婚。婚前,女方名下账户有存款23万余元,婚后陆续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开支使用。2017年6月,孙某购买轿车一辆,程某从其支付宝支出1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该车辆所有权登记为孙某,孙某向程某出具了13万元的借条。2022年6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除存款、房屋外,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涉案借条13万元未曾提起。
今年3月,程某向孙某索要13万元借款遭拒,遂将孙某起诉至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
编辑:小北 | 审核:杨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