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杰介绍了《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朱新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智勇、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孙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随着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的出台,我省精神卫生事业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据了解,今年7月31日,《条例》经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福祉的具体体现。自201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施行以来,我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等工作,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精神卫生事业取得了明显进展。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分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与照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既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就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强化经费保障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精神卫生工作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群众对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精神卫生既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为提高精神卫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标志着贵州省在精神卫生领域迈出了坚实且重要的一步,为全省人民的心理健康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让每一位需要关怀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
《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点?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与照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既贯彻了党的二十大精神,又体现了我省的特色与实际。
《条例》呈现出六大特色亮点: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在内容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条例规定,全社会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公众心理健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环境。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为解决我省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精神卫生体系尚不健全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活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强调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第二章中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作出了规定,包括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齐心协力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更好地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
强化经费保障措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特点的人才和岗位人员的职称评定办法等。
《条例》对心理健康促进作了哪些规定?
坚持预防为主。《条例》明确了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照护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针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齐心协力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更好地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平台设置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强化保障措施。《条例》第六章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服务。此外,还规定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精神卫生数字资源共享,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条例》的出台,对提升我省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有何促进作用?
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坚持预防为主方针,遵循预防、治疗、照顾、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助力全省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出台促进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布局,解决我省精神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紧缺、分布不均等问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分级分类设置下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促进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为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水平提供科学指南。《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促进精神卫生工作能力提升,着力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规范,监护责任难等的问题,不断满足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设立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等训练服务。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实时录入、更新精神卫生相关数据信息,推动精神卫生数字资源共享,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精神卫生领域的应用,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提升,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心理健康意识。《条例》第九条规定,鼓励精神卫生专家、心理健康工作者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向大众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常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行为问题、精神疾病可防可治,早期干预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健康体检项目范围。城乡居民参加常规健康体检,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下一步,将大力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强化严重精神障碍人员服务管理,积极构建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公众对多元化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
来源:健康贵州 供稿 | 贵州健康报记者 马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