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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1080元、集中供养孤儿为每人每月1470元。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
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落实政策。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供稿:张润莉
编辑:张 楠
审核:邱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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