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第二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

科技   2024-11-11 20:44   北京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教育厅(教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署,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国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推动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改革创新,探索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新路径,在体制机制、发展举措、产业导入、政策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县域统筹、资源配置作用,促进乡村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积极培育旅游名县,推动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和美乡村。 

二、工作程序 

(一)第二批试点申报主体为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人民政府。申报主体根据《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方案》(2024年版)(见附件1)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见附件3),并填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将材料报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开展本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第二批试点工作,通过初审、实地考察、集体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推荐拟申报第二批试点的地区(须排序)报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 

(三)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动全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研究确定第二批试点地区,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是强化以城带乡、城乡互促,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有力举措;是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乡村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重要工程;是推动农耕文明和现代文明要素有机结合,书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乡村篇的具体行动。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探索,多措并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 

(二)加强摸底调查。各省级文化和旅游、教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协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第一批试点单位经验和成效,推荐第二批有代表性、有工作积极性、有改革创新性、有试点条件的县(区、市)。 

(三)科学制定方案。试点申报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工作方案,围绕重点任务,大胆探索完善体制机制、发展举措、产业导入、政策保障的方法和路径。试点实施方案应思路清晰、任务明确、项目具体、政策务实、特色突出,确保可落地可实施可考核。 

四、材料报送方式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将纸质推荐材料(一式3份)于2024年10月31日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电子材料请用闪存盘(U盘)存储,并随纸质材料一并寄送。 

联系方式: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010-59881787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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