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视角》第14期:农民工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损害的维权之道

文摘   2024-12-16 11:40   甘肃  

  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与维权相关的普遍性问题,今天,结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享一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以便农民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哪些呢?



01

一是对接受劳务的主体即雇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农民工提供临时劳务,与接受劳务的雇主之间往往都是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合同,很多人都是经同乡、好友的介绍直接到工地等场所工作,更有甚者,可能连雇主的面都没有见过,因此对雇主身份等情况并不掌握,更难以提供有效证据。此外,大量的农民工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的事件往往发生于刚开始提供劳务的阶段,此时,因尚未发放过工资,无法通过工资发放等事实来印证其真正的雇主。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农民工在通过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对要起诉的被告主体的选择存在困难。要么是不知道应当起诉谁,导致诉讼程序难以启动;要么就是将提供劳务过程中其所认为的有关主体全部起诉,导致法律关系混乱,诉讼主张不明确,更加大了举证的难度。以上种种情况,无疑是给农民工自身人身损害后的维权造成巨大障碍。

02

二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证据意识不强,导致维权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此类案件划分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划分责任比例,首先需要由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举证证明其雇主、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发生过程、损失项目及数额等基本事实。但由于农民工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普遍存在不注重保留提供劳务过程中诸如工资发放、考勤签到、工作安排及管理、事发经过等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在诉讼中举证不充分,缺乏针对性。

03

三是此类事件的发生,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不足的原因。安全责任大于一切,预防和避免生产过程中人身受损事故的发生,是包括雇主、农民工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均应当共同注意的事项。农民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相关案件中,建筑行业属于此类纠纷多发领域,无论是一般的农村建房还是专业的建设工程领域,发生农民工受伤事件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及安全意识不够造成的。损害发生后,在认定责任承担比例时,有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有没有提供安全的劳动生产环境、自身有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都会成为认定过错程度的考量因素,最终会影响到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


如果相应损害事故发生,可以积极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是要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环境,强化风险意识。相关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设施配备,提供安全的劳动生产环境,对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风险的巡查、检查,向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持续强调和提示风险防范,尽量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也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预判,工作过程中提高注意力;


二是建筑相关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等环节中,强化资质审查,杜绝违法转包、分包,以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后,因相关主体安全意识差、管理不规范等引发提供劳务者受损事件的发生。


三是农民工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提供劳务前,要尽量明确雇主是谁,并与雇主商定好工资标准等内容。对于协商过程中的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予以保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于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相关事项,尽可能留存相关印证材料,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围绕自己的诉求充分举证。


编辑:刘妞 张锡娟

发布:宣传信息科


天水政法微信门户


长按下方二维码识别 关注天水政法微信公众号

官方新浪微博@天水政法

天水政法网站:http://www.tszf.gov.cn


天水政法
讲述天水政法故事,弘扬社会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