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视角》第13期:守护青春路,解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键密码”

文摘   2024-12-09 11:43   甘肃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需要多方共同发力进行保护的。今天我们就从家庭教育着手,共同探讨如何从家庭角度出发,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01


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16岁至18岁(从轻、减轻)

14岁至16岁(8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12岁至14岁: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最高检核准追诉(《刑法修正案》十一)

02


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吸烟、饮酒、文身,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等,是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法律把这类行为称为不良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持械,拦截殴打他人等,则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一旦任凭这些行为进一步发展下去就是违法犯罪。

03


学生欺凌

常见的学生欺凌形式: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习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实施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欺凌其他同学的欺凌行为,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按照后果的严重程度,欺凌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简单地讲,民事责任就是赔钱,行政责任就是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刑事责任就是坐牢。其中,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

案例1:陈某寻衅滋事案

陈某是某中学高三学生,17岁,某天在放学的路上,由于陈某觉得高一年级的同学李某骑自行车的姿势“太跩”了,就上前将李某拽下自行车,逼迫李某将书本全部扔进垃圾桶,在与李某推搡中,陈某一拳将李某的鼻梁骨打成骨折。后来,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校园暴力案件。看似小事,一不小心就涉及犯罪。

案例2:王某故意杀人案

王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剪了一个“锅盖头”,同学经常拿他这个发型嘲笑他。某日,有人在教学楼二楼中间大厅喊“锅盖”,王某就来到刘某等人处问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随后,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刘某见状立即逃跑,王某追上刘某,持单刃刀朝刘某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刘某当场死亡。法院认为,王某因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且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这是一个由“受害者”变为“加害者”的典型案例。


遇到学生欺凌应该如何做:
一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事不要忍着不吭声,要告诉家长或者老师;身上尽量不要携带太多的钱或太贵重的物品;上下学和同学结伴而行,尽量不要单独待在偏僻角落等;受到暴力侵害时,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警。(如携带手机可以提前设置好紧急联络人或求救短信)


二是要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和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言行举止要文明。积极参与班集体活动,融入集体,互帮互助,多结交几个好朋友,有时候朋友是你渡过难关的支撑。同时,交友要谨慎,少与行为不端的人联系,上网要慎交友,更不要网恋或私自会见网友;出外办事要提前向老师或家长报告,尽量与同学结伴而行,以免发生意外。


三是要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者时,设法避开;化妆、服饰要得体,不要过分暴露;不要贪图小便宜,尽量不对陌生人交付现金以及物品;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


04


被判处刑罚后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对于个人来说,犯罪记录会记入档案,可能影响本人征信,尤其是涉及咱们未成年人,一旦出现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政审,对自己未来的就业、生活、前途都十分不利。

05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7日出台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实施,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该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40条规定“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法律上明确了学校负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主体责任。

06


什么是入职查询?

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增加的一项制度性规定。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所有员工入职,一律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询是不是曾经有过性罪错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和幼儿园等孩子们生活成长的场所。这是入职前的必经程序,入职以后每年还要定期查询。


编辑:刘妞 张锡娟

发布:宣传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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