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整理发布6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一起刑事案件。通过对基本案情、裁判要旨与典型意义的阐释,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与指导作用,引导全市法院进一步提升涉企案件办理水平。同时,通过温馨提示,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形成法院与市场主体合力,共同促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迈上更高台阶。
目录
1
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王某诉某网店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
2
以诉讼保全“硬”措施保护营商“软环境”——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案
3
“透视镜下的公司账本”-股东知情权实践——景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4
打击经济犯罪 远离非法放贷——胡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5
用“活执行”增强企业“造血”能力 实现双赢——杨某申请法院对某鞋业公司强制执行案
6
以“和”为先巧执行 信用修复促发展——赵某申请法院对某商贸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例一: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王某诉某网店信息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一网店购买1瓶养生茶,实付货款91.98元。之后,王某又于2023年6月22日在该网店再次购买5瓶养生茶,实付货款459.5元。王某在收到上述商品后,认为商品冒用其他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而网店认为,王某近期在法院连续提起多起在网络购物平台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3倍或者10倍惩罚性赔偿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故王某是以“打假”为名,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要求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
兼顾“打击售假行为”和“避免远超生活消费谋取不当利益”的平衡,应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同时不应过于强调消费者的主观动机,而应坚持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即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对于“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商品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则不宜支持。
典型意义
“知假买假”问题的核心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规范住了“假”的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但另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大量购买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物品,从而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是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兼顾“打击售假行为”和“避免远超生活消费谋取不当利益”的平衡,应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同时不应过于强调消费者的主观动机,而应坚持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即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要求,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此一来,能够让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者适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让消费者在面对此类纠纷时能够有条不紊,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以诉讼保全“硬”措施保护营商“软环境”——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4320万余元或等额价值财产。某开发公司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出以其名下的57套房屋为保全标的物。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后,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诉前保全措施,转为申请诉中保全,同时放弃对某开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而是申请对某开发公司名下房屋57套采取保全措施。
裁判要旨
涉企案件保全案件中,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宜首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保全措施,减少对涉企账户资金的冻结。对于涉及“保交楼”及涉及民生项目、政府统筹资金账户的保全,由被保全企业提供其他担保物替代银行账户冻结的方式进行化解。人民法院应审慎运用诉前、诉中保全措施,在保障原告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平等保护被诉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引导企业有效开展诉前、诉中保全,切实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担当和作为。在该保全案件中,建筑公司因急切追要工程款而申请对开发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及财产权益进行保全,但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已经了解到开发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公司账户流转资金短缺,且开发公司账户中还有涉及“保交楼”等涉民生项目建设。法院主动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做好答疑释明工作,积极开辟“绿色通道”,最终建筑公司选择对开发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与其诉请等价值的房屋57套)进行了诉中保全,既没有损害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利益,亦没有影响到开发公司的正常经营。
温馨提示
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转移或损毁财产,从而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裁判得以顺利执行。当被保全企业因查封、冻结措施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时,被保全企业可以提供其他担保物替代银行账户冻结,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变更保全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其他担保财产,从而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案例三:“透视镜下的公司账本”-股东知情权实践——景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景某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18%。2024年8月,景某向A公司发出股东查账申请,请求A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A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提供相关材料。景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相关财务和治理文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权利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和沟通下,A公司同意配合景某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的查账请求,景某也同意给A公司预留一定的期限做相关准备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解决。
裁判要旨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在股东提出查账申请时,公司应予以配合。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股东有权诉诸法律途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知情权得到进一步完善,包括增加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取消股东查阅必须本人在场的限制,并允许穿透查阅全资子公司的材料。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且未造成显著损失的情况下,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应得到支持,以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公司透明度,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
典型意义
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诉请,并明确股东查阅的范围,展示了在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即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前提下,支持股东的合理请求,以提升公司透明度。其次,本案进一步强调了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意义,包括取消股东查阅必须本人在场的限制,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查阅,以及引入穿透查阅的规定。这些变化不仅提高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便利性,也增强了查阅活动的专业性,有助于股东更准确的把握公司运营状况,从而更加有效地参与公司管理。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既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司的稳定运行,展现了法院在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方面的智慧与效率。该案例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了在公司治理中尊重和保护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法治化。
温馨提示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力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公司管理和财务透明度方面,股东可能面临获取公司信息的障碍,尤其是当公司管理层控制信息流通时,股东的知情权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基于对股东权益保护,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同时,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应当合理、适度,避免滥用权利,以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效率。
案例四:打击经济犯罪 远离非法放贷——胡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4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秦安县某银行某支行行长兼客户经理(信贷员),负责支行的全面工作,审核发放5万元(含本数)以内的贷款,并对超出该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分级审批。在任职期间,胡某某未遵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不严格审查借款用途、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担保能力发放贷款,在贷款资料的调查审核中未做到尽职尽责,违法发放贷款9568余万元,造成金融机构损失5725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银行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裁判要旨
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及审批贷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典型意义
银行的资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股东,贷款申请及发放具有严格的审查审批流程,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支行行长,手中握有较大的贷款审批和内部管理权限,但胡某某未将职权依法用于履行职责并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反而利用职权违法变通发放贷款,对银行造成财产损失。同时,胡某某通过“打招呼”违法放贷,对借款人的相关借款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时,未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仅违反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也是对金融市场获得信贷机会公平性的破坏,该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温馨提示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对单一市场个体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营造安全、有序、守法的市场环境。本案涉及金融领域犯罪,胡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金融资产的流失,而且实质上排挤了其他民营企业正当融资的机会,压缩了守法经营企业的发展空间,危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的判决,有助于规范银行高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公平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
案例五:用“活执行”增强企业“造血”能力 实现双赢——杨某申请法院对某鞋业公司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因某鞋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杨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余万元。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方式,查询了某鞋业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以履行。同时,经调查了解,某鞋业公司系另案被执行人,涉案标的达200多万,亦未清偿。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均未达到实效。为了督促履行,法院依法“活查封”了某鞋业公司内部生产线及相应设备,并通过现场执行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虽未能完全履行,但申请执行人见证到被执行人努力还款的现实表现,同意继续延期,同意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现场解除“活查封”。
裁判要旨
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在具体个案中,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以“活封”的形式依法及时进行查封,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从实际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让被执行人能够通过经营逐步还债,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典型意义
现实中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不当、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导致亏损的情形产生多起纠纷案件,并非故意有财产拒不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被执行人现状,强制执行其仅有的生存、生产所需财产,不利于生产资料发挥价值。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实际出发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时间,以促成双赢局面。
案例六:以“和”为先巧执行 信用修复促发展——赵某申请法院对某商贸公司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因商贸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赵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余万元。执行中,赵某申请对双方合作的加油加气站予以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某商贸公司表示,案涉加油加气站尚未完成工程验收等手续,待验收完毕正式运营后将具备稳定的债务清偿能力,如对未完工的加油加气站进行拍卖,将严重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知上述情况后,合议庭一方面继续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执行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依当事人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依法调取案涉加油加气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审查批准文件等证照,尽可能保证加油加气站的隐形资产不被低估。经承办法官多次查阅卷宗、查找相关案件、走访被执行人所在企业,耐心为其债务化解及后续企业经营寻找出路,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配合,筹措200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分期履行。2024年5月,被执行人提前将最后一笔债务履行完毕。为消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法院向被执行人出具了《信用证明》,进一步修复了被执行人的信用,助力企业“重塑形象”。
裁判要旨
该案涉及能源行业(加油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的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方式经多次自主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为企业纾困解难为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还款履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过程中,法官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秉承“善意文明执行”、强化“如我在执”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放水养鱼”的“柔性”执行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让被执行企业丢掉了“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天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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