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企业须满足4项条件

科技   2024-12-11 16:31   北京  


2024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就《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

《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原文点击“阅读原文”)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研究编制,旨在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作为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停征后的接续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9月《管理办法》印发后政策基本成型。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标准和条件。

根据《通知》,申报专项资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4项条件。

一是符合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申报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度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二是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申报资金上一年度截至申报资金当月,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不存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或生态环保方面未查明的问题。

三是申报资金上一年度已按要求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将所有数据上传至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四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数量满足要求。2025年,上一年度废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50万台(套)。2026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位于西部地区的处理企业上述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90万台(套),其他地区上述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100万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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