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规定,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仍得以转让或接受馈赠稻田。
目前,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户、个人不得转让、接受馈赠稻田的土地使用权。
从而,资源与环境部2017年的第33号《通知》指引确认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户、个人(俗称“农民”确认),作为确定稻田转让或接受馈赠条件的依据。
据此,2024年《土地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对上述问题有了新的规定。据此,第四十五条不再限制稻田的转让或馈赠。即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仍可接受水稻耕地的转让或馈赠。但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不得接受超过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限额的稻田使用权(南部东区和九龙江平原区域中央直辖市的各省为3公顷;其他中央直辖市的省份为2公顷)必须成立经济组织并制定稻田使用计划。
根据2013年《土地法》,不得转让、接受馈赠土地使用权的场合:
-组织、家庭户、个人、社群、宗教单位、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和涉外企业不得在法律不准许转让或馈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转让或接受土地使用权。
-经济组织不得接受家庭户、个人转让水稻耕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使用权,但按照规划,得到职责机关审批的土地使用计划除外。
-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户、个人不得转让、接受捐赠稻田使用权。
-在防护林区、严格保护区、特种用途林生态恢复区内,家庭户及个人不得转让、捐赠宅基地、农用地的使用权◆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