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健康   2024-11-11 17:56   上海  

来源: 丁香园

导读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山东某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事实经过

患者梁某台于 2022 年 3 月 6 日入住某某医院精神科一病区住院治疗。

4 月 7 日 03:23 患者梁某台醒后突然光脚跑约 30 米至餐厅用头撞墙,护士紧急制止未果,患者撞后躺在地上,呼吸粗重,观其头顶部微有肿胀,及时通知值班医生。

03:27 值班医生让值班护士把患者抬到床上,患者情绪不稳躁动不安,为防止坠床造成二次伤害,给予保护性约束,观察患者一直在睡眠中, 04:00 左右患者醒后护士询问撞墙原因,哪里不舒服?回答不知道,不记得。

患者于 04:30 左右再次入睡,观察约束部位皮肤完好无损,呼吸粗重,每半个小时巡视都在睡眠中。06:25 呼叫患者起床,呼之不应,立即解除约束,后测量血压 180/120 mmHg,心率 102 次/分,牙关紧闭,双侧瞳孔对光反应迟钝,立即通知医生,值班医生到场,复测血压 150/87 mmHg,心率 110 次/分,仍意识不清,及时通知上级医师检查,考虑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初步考虑颅内出血,紧急送往外院就诊,4 月 14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确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 49% 的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原判决,申请改为「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亲属梁某台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梁某台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属突发情况、意外情形。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再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梁某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经济损失 49 %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裁定:驳回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结语

这起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东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再次敲响了医疗安全与责任警钟。它不仅对受害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暴露了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此类事件提醒我们,加强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透明度至关重要。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每一例医疗行为都能在安全、规范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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