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科研小知士
导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内蒙古某医院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件概述
这起事故的核心是患者因胸闷气短症状就诊后,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失,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法院认定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判决。
事件发生于2021年9月17日,患者因持续胸闷气短3天伴随头晕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心肌供血不足及脑动脉供血不足。随后于9月22日复诊,诊断进一步明确为心肌供血不足、女性更年期综合症和脑动脉供血不足。医院为其进行了刺五加和多索茶碱注射液的门诊治疗。然而,输液结束后,患者在回家途中再次出现胸闷气短症状,随即被送往当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因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患者最终去世。经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和I型呼吸衰竭等多种疾病。
责任界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法院认为,医院在面对患者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最终引发了急性心肌梗死的悲剧。这些过失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医院被裁定承担主要责任,并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裁决
根据法院的判决,医院需承担患者死亡的70%责任,赔偿金额总计近6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21278元,丧葬费32643.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5000元。此外,案件受理费也由医院承担大部分。这一判决不仅依据了医院的过失行为,还遵循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对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定义,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诊疗常规,过失导致患者死亡。
结语
此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内蒙古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仅再次敲响了医疗安全的警钟,也提醒我们医疗质量与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在安全、专业的环境中接受治疗。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持续关注医疗领域的问题,共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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