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便利化政策背景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探索推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在住房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解决港澳居民购买内地城市房产办理网签备案与支付购房首付款互为前提的“堵点”,满足并便利港澳居民境内购房的合理需求, 进一步吸引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置业和定居。当前境内房地产市场和国际收支形势变化较大,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的投机性和“热钱”效应基本消除,已基本回归居住属性。
二、港澳居民购置大湾区新建商品房结算支付便利化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于港澳居民从境外汇入跨境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含购房定金或保证金、首付款、全款、公共维修基金、购房相关税款、违约金等情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市)购买房产。
(二)结算支付方式。
实行“先付后补”的结算支付方式,即允许港澳居民直接从境外将购房款以跨境人民币或外币的形式汇往境内相关账户,由银行先行办理解付手续,再由买方或卖方补交网签备案结果等购房真实性证明材料。同时,保留港澳居民可选择将购房款汇往其境内同名账户等自行办理模式。购房交易不成功的,购房款应原路退回。
我行建议使用跨境人民币作为结算支付币种,降低汇率的风险,简化结算手续,使港澳居民大湾区购房结算支付流程更加简便高效。
(三)以“跨境人民币”办理购房结算的流程及要点。
(1)汇入购房款。
港澳居民购置大湾区新建商品房:以预售房方式出售,将跨境人民币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现房方式出售,将跨境人民币购房款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汇款的交易附言应列明所购商品房的具体地址。
(2)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户银行收到跨境人民币购房款后,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账信息及办理解付所需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办理解付主体。
(3)办理网签备案和解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通知后,为港澳居民办理网签备案, 并持开发商及港澳居民身份证明、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 购房相关税费或违约金的证明材料(如涉及) 向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购房款解付。如尚未网签备案,可向银行签署承诺函并持认购协议/买卖合同、 提交网签申请的相关证明办理解付。
(4)解付购房款。
银行审核材料无误后, 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材料相对应的跨境人民币购房款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或买卖双方约定的监管账户。解付至购房相关账户的资金金额可以少于但不得多于应付金额。
(5)补交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承诺函要求(如涉及)向银行补交网签备案结果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