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江:宗藩体系:东亚古典国际体系的演进及其形态

学术   2024-10-21 12:53   河北  

点击上方可订阅关注我们哦!

魏志江:宗藩体系:东亚古典国际体系的演进及其形态

来源:《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23年第1期;政治学前沿


作者简介



魏志江

中山大学韩国研究所所长、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正文

长期以来,中外学术界对东亚的宗藩体系进行大量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现有的研究大多将宗藩体系等同于朝贡体系或所谓的“天下体系”、“华夷秩序”、天朝礼治体系等,并主要以朝贡贸易的视角对宗藩体系加以探讨。但是,朝贡关系仅仅体现的是宗藩体系下行为体间册封与朝贡的行为,而国际体系则必须考察行为体间的权力结构及其互动规则的演进,并分析其权力与义务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认同;而所谓“天下体系”,只是先秦时代以周天子为中心以封册关系构建的周王朝与诸侯国之间的封册体系,其内涵并不包括蛮夷戎狄在内的周边国家和地区;所谓“华夷秩序”亦只是东亚国际体系中以汉族中原王朝为中心与周边国家所建立的国际秩序,其所体现的是周边国家对汉族王朝大一统形态和儒家文明的接受以及价值观的认同,但是,在古典东亚国际体系的演进中,“华夷秩序”并非是一以贯之的东亚国际秩序形态,尤其是宋辽金元时期呈现的是“北族王朝”为中心的东亚国际秩序,费正清先生和国内有关学者讨论所谓“华夷秩序”显然忽视了东亚国际关系的不同形态及其特征。因此,本报告主要对东亚古典的国际关系形态一宗藩体系的理论规范及其演进的形态特征进行论述,以建构东亚古典的国际关系形态的理论框架。

笔者认为:以宗藩体系为基础的东亚古典国际体系的理论框架构建,可以借鉴“英国学派”规范性研究方法。“英国学派”的马丁·怀特在《国家体系》中提出东亚存在中国古典的战国体系,沃森主编的《国际社会的扩展》中对西亚、南亚和东亚的古典国际体系也进行了若干论述,然而英国学派对东亚古典的国际体系的内涵及其规范并未进行深入探究。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应该充分地借鉴和吸收近代西方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并加以融合创新,包括借鉴“英国学派”对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有关规范研究,本报告尝试以规范性研究努力探讨建立东亚古典的国际关系形态的理论框架。根据英国学派怀特、布尔、沃森等代表人物有关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国际秩序的规范研究,本报告认为所谓宗藩体系从长时段东亚国际行为体的互动演进过程进行考察,主要是指先秦以来东亚以中国古代王朝为中心与藩属国通过册封与朝贡关系构建的呈等级差序状的国际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中国古代王朝为中心的东亚权力结构的演变和藩属国以“奉正朔”即采用中国王朝的年号与历法,并通过使节交聘制度形成的外交和盟约规范以及以中国儒家文明及其价值观为文化认同与社会规范所形成的东亚古典国际体系。

宗藩体系下行为体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第一,中国王朝的册封、藩属国政治合法性的权力授予和藩属国“奉正朔”义务,这是区别一般性朝贡行为与作为宗藩体系下行为体互动性质的主要标志。第二,中国王朝对藩属国贡赋的征收与藩属国朝贡的义务,包括贡品、贡道与贡期的规定,所谓“厚往薄来”问题,并不体现规范的朝贡关系,因为不论是宗藩体系下的“朝贡”,还是“回赐”,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礼部格式的规范来进行。第三,中国王朝对外交权的控制与藩属国“人臣无外交”,如清鲜关系、清琉关系等。第四。宗藩体系下内政与军事干涉的权力与藩属国的安全保障,如藩属国发生内乱和外来入侵,中国王朝负有内政与军事干涉的权力和义务,如壬辰(1472年)倭乱,对明朝即是履行宗主国对藩属国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藩属国也必须履行对中国王朝出兵、助征讨之义务,如宋朝雍熙北伐,派特使韩国华去高丽,要求高丽出兵助征讨契丹;清朝康熙年间(1662--1722)出兵征讨俄罗斯,清朝调朝鲜火枪队参战等。第五,非法越境、走私与边界交涉的权利与义务:东亚宗藩体系下,中国王朝具有司法终审权,而藩属国必须履行中国王朝裁决的法律义务。但在实际行使有关司法权时,中国王朝往往尊重藩属国的利益,如清鲜鸭绿江边境经常发生两国边民越境的民事法律纠纷,一般不会单独由清朝地方官员单独审判,而是邀请朝鲜官员进行所谓凤凰城会审;在清朝康熙年间与朝鲜的“定界碑”勘界以及光绪年间清鲜乙酉(1885年)、丁亥(1887年)边界交涉中,两国虽有争执,但最终仍由清朝皇帝裁决。

东亚宗藩体系的驱动因素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中国古代王朝对东亚国际体系权力结构的主导与推动。东亚古典的国际体系得以运行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在该体系内必须存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实力强大的王朝来主导和推动;二是该王朝必须符合儒家“以德柔远”的道义合法性,以使周边国家自觉认同和接受其权威性。在东亚古典时代。只有中国古代王朝具备这样的基本条件。第二,政治合法性与东亚藩属国安全保障的需求。宗藩体系下的藩属国政治合法性来源于中国王朝通过封册行为的授权,如国王、王世子的继位,必须由中国王朝册封方具有国内统治的合法性。此外,藩属国的安全也主要依赖于中国王朝提供的安全保障来维护,包括发生内乱、外来人侵等必须依赖于中国王朝的政治、军事干涉来维护。第三,儒家礼仪规范和价值观的影响与藩属国的认同。中国古代王朝能够为东亚国家提供基于儒家礼仪规范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并使周边国家认同和接受,而儒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逐步内化为东亚国家的社会人伦道德规范和治国理政的意识形态,也是东亚古典国际体系演进的重要条件。

东亚宗藩体系具有其一般性运行机制,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封贡制度,即宗藩体系下中国王朝与藩属国的朝贡制度及其规范。二是使节交聘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先秦时代,辽宋丽时期臻于成熟,明清时代则是东亚宗藩体系下使节交聘运作最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时期。三是内政干涉。中国王朝对藩属国一般不干涉其国内具体施政行为,但是,如果藩属国国王或世子继位不符合宗藩体系的制度规范,如内乱政变、王位继承不合法、外来入侵等,中国王朝都必须履行其内政干涉的权利和义务。四是盟约规范。东亚宗藩体系的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盟约规范和制度化约束,其亦是起源于先秦时代的盟约和盟誓,典型的如葵丘之盟和践土之盟。在东亚宗藩体系下盟约规范形成于契丹与高丽的宗藩关系,而清朝与朝鲜的三田渡之盟则是东亚宗藩体系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和依据。五是战争。东亚宗藩体系的建构和运作,一般从汉族王朝的视角而论,主要是依靠中国王朝的政治威望和儒家“道义”的礼仪规范和价值观的吸引,但是,毋庸讳言,从中国北族王朝如辽金元乃至大清王朝而论,则主要是依靠战争的手段加以建立,如辽三次对朝鲜半岛的征伐,迫使高丽断绝与宋朝的外交,而与辽朝建立宗藩关系;元朝对高丽的五次大规模征伐,建立蒙丽宗藩关系;而清朝在入关以前即是以所谓“丁卯(1627年)胡乱”与“丙子(1636年)虏祸”二次战役,兵临朝鲜都城汉城,并围困朝鲜国王于南汉山城,迫使朝鲜国王投降,并签署三田渡之盟,从而建立起清鲜宗藩关系。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虽然战争是北族王朝构建东亚古典宗藩体系的重要机制,但是,维系宗藩体系运作的制度基础仍然是藩属国对中国古代王朝儒家意识形态及其文明价值观的认同和接受。

(注释从略)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精彩书摘、文摘,好书推荐,心得分享。用指间的碎片时间,品读政治学、国际关系,中国最大的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社区,与您一同进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