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告知书

民生   2024-11-25 22:15   云南  

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告知书



广大群众朋友们:


民以食为天,粮稳天下安。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耕地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只有保住了耕地,才能保住我们自己的饭碗。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现依法向您告知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请严格履行。



一、政策规定

01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5.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02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六种情形



1.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2.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3.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实施国土绿化;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5.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03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04



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相关规定


1.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2.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土地经营权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二、法律法规及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特别提示



(一)凡在耕地上动土实施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包含村民住宅、各类设施、修建道路、养殖棚等,种植花卉苗木、果树等),一律要先行报告镇、村、组三级,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形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如果您有以上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情况,请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耕地恢复工作。


建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来源:建水县人民政府

编辑:夏丽萍

审核:苏浩伦

法律顾问: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 毛荣芳律师 1380877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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