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未成年人保护警示教育(三)

民生   2024-11-25 22:15   云南  

本期内容共包含5个未成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交通肇事罪,从不同角度展示了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种类型。


捡到手机私占有

冒名网购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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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某(17岁),2020年1月10日,胡某某在某学校门口捡到被害人普某某的一部手机后,将手机拿回家。回到家后,胡某某发现该手机安装有支付宝APP软件,且手机相册里有一张普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胡某某便通过身份证和手机短信认证的方式向支付宝系统发送验证码请求,在获得支付宝验证码以后,胡某某进入普某某手机支付宝,向自己的支付宝转账,并通过修改普某某淘宝收货地址的方式进行购物,将普某某手机内的3000余元全部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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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绝不允许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胡某某在捡到别人手机后,本应拾金不昧主动寻找失主,但为了满足自己的物欲,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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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校园霸凌不可取

伤了同学害了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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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17岁)是某高中学生,经常在校欺负同学人称“大哥大”。王某和高某同住一寝室,高某经常欺负、殴打王某。一日,高某纠集其他三个同学,轮流扇王某耳光,强迫王某喝下高某的漱口水,并让王某给高某跪下磕头。王某受到惊吓,常做噩梦,精神恍惚,住进医院。王某父母获知此事后报警,后高某被法院以寻衅进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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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俗话说“害人终害己”,同学关系是人生最为纯洁、美好的关系,同学们在学校要友好相待,不能欺凌、伤害同学。高某欺凌同学,亵渎了同学关系,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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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恶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早恋遇挫失理智

诉诸暴力触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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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中学生王某(男,16周岁)与同学张某(女,16周岁)早恋,张某提出与王某分手后,王某怀恨在心。某日,王某约上其他几个人将张某带至学校附近的巷子内,将张某打成轻伤并拍摄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法院审理,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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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应当将精力放在学习上。遇到事情应当正确对待,不能诉诸暴力。否则,像王某一样,违法犯罪、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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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恩怨情仇闯江湖

看守所里悔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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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某此前因为琐事在某烧烤店被某乡镇的小伙子打过。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某在某 KTV 唱歌的过程中,发现此前打自己的一个小伙子李某某也在该 KTV 唱歌,杨某某决定去打对方,遂邀约了和自己在一起唱歌的张某某、王某某等10余人去打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觉得被叫到之后不去在朋友面前没有面子,便一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导致李某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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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杨某某遇到矛盾不通过报警、求助家长等妥善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以暴制暴的错误方式,邀约自己的朋友参与打架。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碍于面子,出于哥们义气起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最终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因为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判处了1年至5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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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命安全当儿戏

无证驾驶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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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某某(17岁)家住某镇某村,2019年5月的一天,熊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到镇上的路上,撞向了被害人吴某某,导致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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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我国公民驾驶机动车最低的年龄限制是18岁,熊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不符合申领驾照的条件,其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熊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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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警示教育意义重大,三期的学习涵盖了未成年人触犯八项罪名犯罪的警示案例、教育工作者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警示案例以及其他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案例,旨在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清楚认识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在心中筑牢法律底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降低犯罪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建水县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办公室

编辑:夏丽萍

审核:苏浩伦

法律顾问: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 毛荣芳律师 1380877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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