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社保居住证!2024厦门落户又放宽了!无学历不买房也能落户?...

民生   2024-11-01 11:02   福建  


重磅突发 

厦门落户政策又

放宽!放宽!放宽!

买房送户口时代来了


2024年10月1日起

厦门有房可以直接落户

无需社保居住证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10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来了



政策

解读


厦门房地产落户

政策调整



一、适用对象


01

户籍在本市以外人员(市外迁入)

02

户籍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且在思明、湖里区拥有房产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

二、办理方式


01

全市公安派出所和各区政务服务窗口,自10月8日起可以受理申请

02

网上办理(i厦门APP):10月1日起可以受理申请

👉注意:网上办理仅市外迁入人员可操作


三、房产要求


01

合法房产: 法律法规承认且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房产

02

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办理并发证,包括未换领但仍有效的房产证等

03

房屋用途: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

04

份额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计超过50%(不含)

四、申请人要求


01

我国境内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02

需在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具名

03

房屋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五、随迁人员


01

申请人配偶可以随迁,不受结婚未满一年的限制

02

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2024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年满18周岁的,可以于10月15日申请,10月15日不再受理

六、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

3.落户人员居民身份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单独所有的可提供复印件及房产查询结果,房屋有共有人的须核验原件);

5.结婚证(配偶随迁);

6.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未成年子女随迁);

7.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记录)。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仅市外迁入人员可操作)


01
进入申请模块


申请人登陆i厦门APP进入首页【服务】功能,选择【毕业生落户模块下->【稳定住所落户】按钮,进入落户申请页面。





02
下载申请表模板


点击【开始办理】,可下载申请表模板




03
信息填写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配偶信息(若有子女随迁或申请人不落户)、随迁未成年子女信息(若有子女随迁)和证件领取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其中,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入户所属派出所会根据填写的入户地址自动查询回填所属的派出所





04
上传资料


申请人阅读上传要求后,按照要求上传材料。其中,如果有配偶落户,需要上传结婚证,如果有随迁未成年子女,需要上传出生医学证明和婚姻证明材料。

点击【保存为草稿】,可将填写的数据存为草稿,下次进入自动回填。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进行在线申报提交。





05
提交结果

申请人可查看事项办理的提交结果

厦门警方出品


无学历不买房怎么落户?
现在的政策



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

👉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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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年的时候,

厦门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2022年6月1日起,厦门市从“优化部分落户政策”和“促进岛外就业落户”两大方面,对户籍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


本次落户新政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包括:吸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落户;为人才家属随迁提供便利,优化投靠落户、在全市范围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等5项措施,以及采取进一步降低年龄限制和社保缴交时限要求等措施,为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岛外创造宽松条件。

户籍新政实施一个月来,截至6月底,厦门市办理市外迁入人数同比增长171%,环比增长206%



2022年6月,厦门正式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配套推出了市外迁入全程网办、跨省通办等便民举措。


原文如下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


(一)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四)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五)优化投靠落户。夫妻投靠的,取消被投靠人来厦落户年限要求,只需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1年,夫妻复婚的以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限的起算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被投靠人结婚和来厦落户年限要求,继子女不能单独投靠具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父或继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取消被投靠子女来厦落户年限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就业落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国家学信网可查询);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
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持有效居住证,且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或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二)吸引企业骨干员工落户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2.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区位发展需要的企业骨干员工,以及火炬管委会认定的其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下属企业骨干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不含补缴),续签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可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统计局、工信局,火炬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


三、其他规定


(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落户实施细则,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迁入人员社保审核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市工信局负责制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申请操作指引;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和火炬管委会负责制定所属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实施细则并发布企业名单;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新落户适龄儿童就学统筹办法;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外来人员落户随迁、投靠落户等审核迁户手续。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在落户办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办理本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


(四)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拥有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户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规定的现行户籍政策保持不变。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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