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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能“免债”?
2020年7月5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4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孙某作为张某的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张某与孙某夫妻俩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将张某、孙某起诉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孙某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双方共同向银行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张某、孙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某银行按约向张某、孙某发放贷款后,张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孙某辩称的“与张某已离婚,房贷及房屋都归张某,房贷与其没关系”,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张某、孙某支付某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有限制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房贷也由一方自行承担。当房子所有方还不上房贷,被债权人(银行)起诉时,另一方也成了被告。另一方不可以凭借“我们已经离婚且约定房贷由房子所有人自行负担”的理由,就不承担还贷责任,这样的辩解是不成立、不合法的。即使夫妻离婚后,没要房子的一方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END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
编辑 | 杨婷
审核 | 一审:邢靖雯 二审:束龙霞 三审: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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