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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余某在广西南宁打工期间,因突发疾病在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入院治疗。7月31日,因余某病情稳定,百色市救助管理站护送其回老家的平果市救助管理站。护送期间余某病情恶化,百色市救助管理站遂将其送至平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3日,余某在平果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52327.69元。其中,平果市民政局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余某支付7月31日至8月25日的住院费用67868.41元,尚余医疗费用84459.28元未支付。
经查,余某为五保户,未结婚生育,无直系亲属、无继承人,生前在银行存有存款8万余元,无其他债务。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余某尚欠医疗费用的债权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平果市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余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指定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余某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在平果市人民医院治疗,尚欠医疗费用未支付。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该笔医疗费用的债权人,系本案适格的利害关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平果市民政局为余某的遗产管理人,由平果市民政局管理余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遗产。
END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
编辑 | 杨婷
审核 | 一审:邢靖雯 二审:方志成 三审: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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