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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偶然的传单
一所名校的诱惑
花钱就能就读知名高中
不成功还能全额退款
捷径还是陷阱?
学生花钱逐梦名校,
文化公司承诺成空文
易某系某初中应届毕业生,一直心驰神往想进重庆某知名中学读高中。一次偶然机会,易某收到了某文化公司传单广告,为了能读上自己心心念念的知名高中,易某主动拨通了传单广告上的电话。经过沟通,易某于2022年9月15日与该公司代表申某签订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易某中考分数在650分以上,该公司帮助易某获取某知名高中本部入学资格,本次收取教育咨询服务费50000元,预交订金20000元,余款录取后支付,否则全额退还已交款项。同时手写加注‘保证孩子学籍为某知名高中本部,可选择班主任,可住读’。”公司代表申某手写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易某于9月16日上午通过微信向该文化公司支付20000元订金,由公司出具收条确认订金收款,申某同步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
《教育咨询服务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和公司代表申某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学生易某多次要求该公司和申某退款未果,遂于2022年11月3日报案。经协商,公司代表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先后4次共计退还易某12000元,并承诺2023年底前退还余下8000元,但逾期仍未归还剩余钱款,学生易某遂将该文化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易某、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交纳咨询服务费后获得优质教育资源及相关优待资格,均有损教育公平竞争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退还案涉剩余订金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破坏教育竞争公平的民事合同
应属无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平等地接受教育,通过自身努力,公平地参加竞争,才是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唯一途径。以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意图替代公平竞争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破坏了教育竞争的公平,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应的民事合同应属无效。
END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
编辑 | 杨婷
审核 | 一审:邢靖雯 二审:束龙霞 三审: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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