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律师提醒:事关婚姻家庭纠纷,民法典有新规定!

政务   2025-01-26 08:58   上海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今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长宁律师表示,《解释(二)》对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予以规范。


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李莉萍律师解释道,《解释(二)》共23条,体现了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如关于同居财产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按自己财产自己所有原则处理,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及其他因素处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能随意撤销赠与;通过离婚逃废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离婚协议财产相关约定;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案例解读




张某与李某于2021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张某父母全资购买一套婚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未签订赠予合同。


2024年5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离婚过程中,李某主张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所有权,并向张某支付50%折价款。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由张某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与李某无婚生子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根据《解释(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将房产判归张某,由张某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


李莉萍律师介绍: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约定赠予给自己子女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解释(二)》施行后,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原则上会将该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对另一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补偿。即针对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登记了另一方姓名,另一方也不能当然主张房屋所有权,离婚时房产会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另一方也不必然取得补偿款。该条款与此前司法实践有较大出入,体现出对出资人及子女的保护,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律师观点

《解释(二)》遵守了合法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导向、内外有别的原则,旨在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同时,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部分条款: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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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毕扬静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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